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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亭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乐亭县散煤污染整治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6-12-13 11:08     来源:乐亭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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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政办函〔2016〕77号

 

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

《乐亭县散煤污染整治专项行动方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乐亭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10月12日

 

乐亭县散煤污染整治专项行动方案

 

为全面提升我县散煤管控水平,促进散煤压减替代和清洁利用,持续改善空气质量,按照《河北省散煤污染整治专项行动方案》《唐山市2013-2017年大气污染防治攻坚行动实施方案》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认真落实国家、省、市加强散煤污染整治工作部署,以居民冬季采暖、炊事和设施农业用煤为重点对象,以城市区域改气改电、农村地区洁净燃料替代和清洁利用、流通领域提升质量为重点工作,坚持专项整治与常态管控结合,全面建立散煤生产、经营、使用全过程质量监控体系和属地网格化管理、分级负责的全区域行政管理体系,落实各级政府主体责任,强化部门联动执法,彻底解决我县散煤燃烧点多、量大、煤质差的实际问题。

二、整治目标

利用三年时间,对全县散煤生产、流通、使用等环节进行综合整治,基本实现全县城乡散煤替代和清洁利用,有效降低散煤污染。开展煤炭经营单位深度整治,力争用一年时间,基本取缔劣质煤销售网点,规范煤炭经营行为。

(一)压减替代目标:2016年通过推广使用洁净燃料(包括天燃气、电、醇基燃料、洁净型煤、兰炭和生物质成型燃料等,下同)替代散煤24.32万吨,其中城市建成区替代任务0.32万吨,农村替代任务24万吨,全面完成散煤压减替代。

(二)煤质达标目标:2016年全县散煤煤质抽检覆盖率、合格率达75%以上;2017年全县散煤煤质抽检覆盖率、合格率达85%以上;2018年全县散煤煤质抽检覆盖率、合格率达95%以上。

(三)劣质煤整治目标:取缔一批,对不符合相关规划,位于环境敏感区,以及工商、环保、国土等行政许可手续不全的,坚决依法取缔,恢复原状;整顿一批,对手续齐全但散煤装卸、储存等环节达不到环保要求的,实施停产整顿,限期治理;规范一批,建立散煤质量报备、报验制度,对销售不符合质量标准煤炭的,责令改正,对劣质煤依法处置。

三、主要任务

(一)城市区域重点推进集中供热和清洁能源利用,基本实现散煤归零。

1.加快实施集中供热。一是实施热源热网项目建设。2016年底前完成城区集中供热改造工程,加大供热基础设施建设力度,提高集中供热保障能力。二是加快老旧小区供热管网改造,逐步提高集中供热率。到2017年,县城建成区集中供热率力争达到75%以上。

2.加快实施清洁能源替代。大力开发利用电能、地热、光能、生物质能、轻烃等清洁能源替代散煤供热。鼓励在集中供热难以覆盖的区域,适度布局建设燃用洁净燃料的大型清洁高效供热站,实现小区域集中供热和散煤减量替代。对确需暂时保留过渡的燃煤供热锅炉,综合实施清洁能源高效技术改造和环保设施升级,燃用洁净燃料,确保达标排放。2017年,县城建成区集中供热难以覆盖的区域,90%以上居民采暖基本实现天然气、电等清洁能源替代。

(二)农村地区重点推进洁净燃料替代,实现清洁利用。

1.大力实施农村清洁燃烧炉具。对使用传统直烧炉和已经使用五年以上的其他类型炉具要全部淘汰,推广适用洁净燃料、污染物排放符合环保要求、热效率在70%以上、供暖面积原则上不低于60平方米(满足居民单户取暖需要)的高效清洁燃烧炉具。2016年推广高效清洁燃烧炉具2.33万台,2017年和2018年分别按市达任务完成。

2.加快农业生产锅炉改造。农业生产单位的燃煤采暖锅炉、蒸汽锅炉、热水锅炉,要全面予以取缔,改用洁净燃料。全县设施农业锅炉需进行改造17处,按照《唐山市人民政府关于2016年燃煤锅炉整治工作的通知》(唐政字〔2016〕13号)要求一并实施,2016年底前全部完成。

3.积极推进秸秆能源化利用。积极宣传推广生物质成型燃料,鼓励实行合同化能源管理模式,引导企业与集中供暖村、设施农业生产单位签订供暖(供热)合同,开展新型锅炉改造安装和维修服务并提供燃料。2016年农业生产单位和农户推广5000吨生物质成型燃料。

4.鼓励实施多种清洁能源替代。在住宅保温措施到位、经济条件较好的农户,扩大太阳能为主互补采暖规模,2016年煤改太阳能13户。

5.强化农村散煤替代和清洁利用。大力推广洁净型煤,其他民用散煤必须符合省《工业和民用燃料煤》(GB12/2081-2014)中“民用散煤质量指标”地方标准。2016年通过推广洁净型煤和其他清洁能源实现压减替代全部散煤。

(三)流通领域强化煤炭质量管控,实现散煤达标。

1.调整煤炭市场规划。制定煤炭物流园区、煤炭经营单位整治调整规划,结合洁净型煤配送体系建设,通过采取“型进散退”等方式,逐步压减民用散煤供应规模。

2.规范散煤经营行为。煤炭物流园区、煤炭经营单位要合法、规范经营,建立购销散煤台账,主动开展质量报验和煤质社会公开,严格执行国家、省和我市有关煤炭质量管理规定,严禁销售不达标煤炭。要严格按照《防治城市扬尘污染技术规范》,完善抑尘、降尘等环保设施,确保2016年底储煤场颗粒物排放达到《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l6297—1996)和地方标准要求。

3.打击非法经营行为。对全县所有煤炭经营单位进行逐级分解,全面彻底排查,确保无遗漏。要坚决落实取缔一批、整顿一批、规范一批的整治目标,2016年底前完成对煤炭经营单位深度整治,对劣质煤销售网点全部依法予以取缔。要加强常态化管理,落实属地责任,建立责任倒逼机制,加大联防联控,防止非法售煤网点反弹。要严厉打击无场地非法销售行为,对扰乱经营市场,通过直送方式销售劣质散煤的行为,要追溯源头,依法从严惩处。

4.加强外来煤炭和过境外煤监管。对进入我县的外煤,要合理布局,在集中落煤点、配煤中心建立煤质检测机构,严把煤炭质量。对过境外煤,依托车载卫星行驶定位记录轨迹数据和服务平台,探索建立车辆进县、停靠卸载、过境等通行信息数据库和核查制度,实施全程监控。

(四)强化源头管控,把住劣质散煤出入口。

1.落实《煤炭质量分级》(GB/T15224)规定。加强本地煤炭的分级使用,明确使用范围,进入民用散煤流通领域煤炭必须符合省《工业和民用燃料煤》(DBl3/2081—2014)中“民用散煤质量指标”地方标准。

2.严格执行国家《商品煤质量管理暂行办法》,禁止进口不符合要求的商品煤。

3.建立型煤生产企业煤质保证制度,实行用煤质量报备认定和煤质报验。鼓励使用优质煤炭,减少中灰煤、中硫煤使用,严禁使用高硫分、高灰分、低发热量劣质煤、煤泥等进行低质化配煤。洁净型煤在满足质量标准的同时,应具有良好的燃烧性能。鼓励型煤生产企业为产品注册商标,创立品牌。

4.煤炭使用单位应建设封闭式煤场或防风抑尘网,设置喷水装置,定期洒水降尘,抑制煤炭装卸煤尘,防止煤堆自燃。

5.加强与周边区域合作,按照京津冀区域煤质管控要求,联动控制劣质煤生产。

(五)增强保供能力,推进清洁能源调整利用。

1.建立洁净型煤保供推广机制,完善洁净型煤生产配送体系和营销网络。充分发挥洁净型煤清洁高效、经济实惠的优势,对短期难以实施集中供热或煤改气电的,优选洁净型煤作为替代。2016年采取型煤与型煤专用炉具捆绑销售模式,在城区推广型煤专用炉具600台。

2.积极拓展优质煤源。加强与神华、晋煤及榆林地区煤业集团等合作,搞好供需衔接,组织型煤生产企业和重点用煤单位与煤企签订优质煤供应合同,保证煤炭清洁化置换需求。

3.增强天然气供应能力。推进天然气管网建设。着力推进天然气“县县通”各项扫尾工程。加紧跑办门站土地手续,加快推进门站、计量站建设,实现与“县县通”管网实现对接。

4.制定煤改电规划和具体实施方案。通过政策补偿和实施峰谷电价等措施,加大煤改电支持力度。加快风电、光电基地建设,逐年提高全县风电、光电装机容量和外购电比例。

(六)完善机制,严格执法,倒逼劣质散煤主动退出。

1.强化煤质监控。要加大煤质抽检力度,受检单位数量和批次均应达到年度覆盖率目标。财政部门应统筹现有质量安全监管资金,优先用于煤质抽检工作。鼓励引进第三方质量检测机构,作为煤质检测工作的有效补充。承担煤质检测的第三方质量检测机构,必须报经质监部门备案,及时汇总报送检测数据,接受质控监督,纳入散煤质量监控统一管理。

2.强化联动执法。积极组织发改、农牧、环保、质监、工商、住建、公安、国土、城管等部门组成联合执法队伍,实现联合执法常态化,通过采取明查暗访、专项打击、突击检查等措施,依法对生产、储存、经营、使用劣质散煤及煤制品的单位严惩重罚。相关工作牵头部门要主动联系配合部门,开展专项执法检查和工作督查,督导市达工作任务的完成情况。

四、2016年工作安排

(一)启动推进阶段(2016年8月1日一8月15日)。

各成员单位要结合自身职责,分别制定实施本部门《落实乐亭县散煤污染整治专项行动方案工作计划》,明确目标任务,量化工作标准,完成动员部署,全面启动散煤污染整治工作,并将工作计划向县散煤污染整治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备。对全县煤炭经营单位(网点)的摸底调查,由县政府发布公告,限定时限,要求非法劣质煤销售网点自行关闭。

(二)攻坚整治阶段(2016年8月16日一2016年10月底)。

在前期摸排的基础上,组织开展煤炭经营单位深度整治,全面依法取缔劣质煤销售网点,规范煤炭经营行为,对违法占地的,责令恢复原状。做好完成情况自查,并将自查报告报县领导小组办公室。县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有关部门成立联合检查验收组,对工作落实情况进行检查验收,存在问题的立即实施整改,确保全面完成深度整治目标任务。

各级各有关部门按照整治专项行动方案和工作计划,积极推进散煤压减和替代工作。进一步完善制度建设,加强执法检查,强化区域内煤炭全过程质量控制,严督紧促存在问题的单位整改,切实解决散煤煤质不达标、替代置换缓慢、煤尘污染严重等问题。

县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有关部门组成联合督导组,多形式多层次地开展督查,表扬先进,曝光落后,对问题突出的进行通报约谈。

(三)巩固提高阶段(2018年11月1日一12月底)。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认真总结经验,细化治理标准,完善工作措施,实现散煤污染控制的制度化、长效化,提升全县散煤质控水平。要在散煤整治工作中积极选树标杆,开展对标升级,促进整治、规范、提高工作常态化。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县政府成立散煤污染整治专项行动领导小组,由主管县长任组长,政府办主管主任、县环保局主要负责同志任副组长,发改局、公安局、财政局、住建局、农牧局、新能源办、国土局、市场监督管理局、质监局、统计局、城管局等部门为成员单位,统筹推进全县散煤污染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环保局,负责散煤整治的日常调度、督导、评估工作。各镇乡(街道)是本辖区内散煤污染整治工作的责任主体,主要负责同志是第一责任人,要成立相应的机构,研究制定实施方案,细化分解任务,明确完成时限,有计划、有步骤地组织实施。要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原则,发挥网格化监管体系作用,落实责任单位,实现散煤生产、流通、使用环节的全方位、全覆盖、无缝隙管理,做到不留死角、不留盲区、不留隐患。

(二)明确责任分工。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牵头推进各项散煤整治工作,并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加强沟通协调,提高煤质管控成效。县环保局负责牵头开展煤炭经营单位环保达标整治,组织开展联合执法和监督检查,加强燃煤单位煤质监管,依法查处违法燃用不符合质量标准煤炭行为,建立燃煤单位煤质抽检和打击违法燃用不达标煤炭执法台账。县发改局负责煤炭生产单位煤炭管理,做好无烟煤、兰炭等优质煤源的拓展保供和洁净型煤生产配送体系建设,推进县城建成区清洁能源利用和洁净型煤及配套炉具使用,建立煤炭生产台账和县城建成区散煤削减替代和配套炉具推广台账。县农牧局、新能源办负责农村居民采暖、设施农业生产等农村消费散煤压减替代,鼓励引导居民使用洁净燃料,做好农村地区高效清洁燃烧炉具推广工作,建立农村居民生活、畜禽养殖、温室大棚等农村消费散煤压减、洁净燃料替代和炉具推广台账。县质监局负责煤炭生产领域煤质监管,依法对煤质检验机构进行监管,配合做好流通、使用领域煤质监管工作,建立生产领域煤炭质量抽检台账。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煤炭经营单位监督和煤炭质量管理,依法查处无照经营和销售不符合质量标准煤炭的行为,建立流通领域煤炭质量抽检和打击非法销售执法台账。县公安局配合有关部门做好过境煤炭运输车辆管控,配合做好煤质联合执法检查行动,对煤质严重超标企业涉嫌违法犯罪的行为进行刑事责任追究。县国土局配合做好煤炭经营单位深度整治。县住建局负责建筑节能,配合做好城镇供热工程建设。县统计局负责全县压减散煤数量评估并纳入全社会煤炭消费核算。城管局负责配合做好散煤整治工作。

(三)强化宣传引导。充分发挥报刊、广播、电视、平面广告、网络等媒体优势,大力宣传散煤污染整治的意义和进展情况,曝光整治不到位问题。规范重点民用煤炭(含洁净型煤)生产、销售和燃煤单位落实信息公开,主动接受社会监督。畅通举报热线,建立有奖举报制度,引导和鼓励公众监督商品煤生产、销售、使用工作。通过示范观摩、科技下乡等形式,提高广大居民对清洁、高效、环保能源技术和产品的认识,动员全民参与,营造良好氛围。

(四)创新政策机制。出台散煤综合整治支持政策,运用法律、经济、科技、行政等手段,推进散煤减量化和洁净化。开展散煤压减数量评估并纳入全社会煤炭消费核算。落实民用炉具地方标准,建立洁净燃料与高效清洁燃烧炉具(含型煤专用炉具)捆绑销售推广机制。采用合同能源管理(EMC)、合同环境服务、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第三方运营等形式,创新燃煤公共设施融资模式,以契约形式加强煤炭管理。加大散煤整治资金支持,大气污染防治等专项资金予以倾斜。

(五)加强督导考核。县领导小组办公室要组织有关部门,定期对各级各有关部门工作落实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存在的问题。实行月调度制度,各级各有关部门于每月2日(遇节假日需提前报送)前将上月工作进度和累计进度报送县领导小组办公室。县领导小组办公室对检查调度发现的问题及时报告,并在全县范围内进行通报。将散煤污染整治专项行动开展情况,纳入对各部门落实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目标责任书年度考核内容。对按期或提前完成目标任务的予以表扬;对重视不够、弄虚作假,以及责任不落实、工作不得力,未按期完成目标任务的,严格实施问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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