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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亭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乐亭县畜禽养殖禁养区专项整治 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6-12-13 11:04     来源:乐亭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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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政办函〔2016〕73号

 

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有关部门,县直有关单位:

《乐亭县畜禽养殖禁养区专项整治实施方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乐亭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9月5日

 

乐亭县畜禽养殖禁养区专项整治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加强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切实保护生态环境,根据国务院《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643号)、《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发〔2015〕17号)、《河北省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冀发〔2015〕28号)、《河北省畜禽养殖禁养区专项整治实施方案》(冀水领办〔2016〕8号)和《唐山市畜禽养殖禁养区专项整治实施方案》(唐政办字〔2016〕168号)等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按照生态文明建设总体要求,以保障农村环境安全和促进畜牧业持续健康发展为目标,坚持生产与生态兼顾、治旧与控新相结合的原则,综合运用政策引导、行政执法和资金补偿等手段,突出重点区域和重点流域生态环境保护,调整和优化畜禽业生产布局,全面落实禁养区制度,建立健全长效监管机制,减少畜禽养殖污染物排放总量,为加快建成沿海中等城市,努力争创全国百强县提供环境安全保障。

二、整治目标

完成全县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和适养区(以下简称“三区”)范围划定,合理优化养殖布局,科学确定养殖规模,实现对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和环境管理的有效控制。到2016年底,依法关闭或搬迁禁养区内全部畜禽养殖场(小区)和养殖专业大户;对限养区和适养区内的畜禽养殖场(小区)和养殖专业户开展环境管理和污染深度治理。

三、整治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统筹推进整治工作。为有效推进畜禽养殖禁养区专项整治工作开展,县政府成立由主管副县长任组长,相关部门主管领导为成员的乐亭县畜禽养殖禁养区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见附件1),统一组织领导此项工作。县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畜牧兽医局,负责日常工作的组织、协调和落实。各相关责任单位也要成立相应的领导小组,加强对畜禽养殖禁养区专项整治工作的组织领导,确保整治工作统筹推进、全面落实。

(二)实施规划管理,科学划定“三区”范围。由县畜禽养殖禁养区专项整治领导小组组织畜牧、环境保护等部门结合本地经济社会发展实际、自然资源条件和城乡总体规划、环境功能区划,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畜禽养殖“三区”划分原则及管理要求(见附件2),科学划定畜禽养殖“三区”范围,并在7月20日前完成划定,由县政府公布实施。禁养区的划定应以保障环境安全、优化畜禽生产布局为目标,严禁盲目扩大范围。

(三)坚持属地管理,严格落实整治责任。按照“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认真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制。各乡镇(街道)是本行政区域内畜禽禁养区专项整治工作责任主体。要结合本地实际,在对禁养区畜禽养殖情况进行摸底调查的基础上,按照县委“四个干”抓落实的工作机制,制定具体的专项整治方案,明确时间步骤,细化工作措施,落实工作责任。县级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和本次专项行动的组织协调工作。县畜牧兽医部门负责禁养区内养殖场(区)户搬迁整治的技术服务与指导;环保部门负责禁养、限养区养殖场的环境监测监管;财政部门负责畜禽禁养区专项整治工作的活动经费保证;国土部门负责禁养、限养区搬迁养殖场(区)户的新建场土地选址工作;宣传部门负责专项整治行动的宣传报道,营造舆论氛围,引导养殖场(户)自觉配合整治行动;水务部门负责河道内畜禽养殖及污染物治理;公安部门负责专项整治过程中执法监督的安全保障工作,对抗拒、阻挠整治者,依法强制执行、严肃查处。各相关部门要按照全县统一部署,加强领导,抽调骨干力量成立机构,为专项整治工作提供强有力的组织保障。

(四)严格落实责任,按时间节点完成整治目标任务。为加快我县禁养区内畜禽规模养殖场(小区)和养殖专业户的关闭、搬迁或转产进程,各乡镇(街道)要结合本辖区畜禽养殖场(小区)和养殖专业户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关闭、搬迁或转产措施,按省、市、县方案要求整改到位,确保年底完成任务。

四、整治步骤

(一)宣传发动阶段(2016年6月15日至6月30日)

制定下发《乐亭县畜禽养殖禁养区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统一部署专项整治行动。同时,充分利用报纸、电视、广播、网络等宣传媒介,以及通过召开座谈会、印发资料、张贴标语和公告、悬挂横条幅等形式,多途径、多渠道宣传国家环保有关法律法规,使广大干部群众特别是畜禽养殖场(小区)和养殖专业户充分认识开展畜禽养殖污染整治工作的重要性。

(二)“三区”划定阶段(2016年7月1日至7月20日)

由县政府组织畜牧、环保、国土资源、住建、水务、旅游、交通、滦河口生态旅游区办公室等相关部门开展畜禽禁养区、限养区和适养区“三区”划定工作,通过专家论证、召开听证会等形式,广泛征求意见,出台全县“三区”划定意见,报县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实施。

(三)调查摸底阶段(2016年7月21日至10月10日)

各乡镇(街道)组织相关部门就禁养区畜禽养殖情况,包括畜禽养殖场(小区)和养殖专业户名称、饲养种类、存栏量、占地面积、畜禽舍建筑面积及是否取得合法手续等进行调查摸底,填报乐亭县禁养区畜禽养殖情况调查汇总表(见附件3),制定本乡镇(街道)禁养区专项整治方案,经乡镇(街道)主要领导签字确认后,一并于2016年10月10日前报县领导小组办公室(县畜牧兽医局)。

(四)综合整治阶段(2016年10月11日至11月30日)

据调查摸底情况,各乡镇(街道)确定搬迁或关闭、转产的畜禽养殖场(小区)和养殖专业户名单,向畜禽养殖场(小区)和养殖专业户下达限期关停通知书,畜禽养殖场(小区)和养殖专业户按照通知要求停止养殖,自行搬迁或拆除。对禁养区内到期不自行清拆的养殖场,由所在地乡镇(街道)牵头,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实施强制拆除。

(五)总结验收阶段(2016年12月1日至12月30日)

各乡镇(街道)对专项整治工作自行组织验收总结,验收报告及总结材料以书面形式于2017年1月10日前,上报县领导小组办公室(县畜牧兽医局)。县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对各乡镇(街道)整治工作进行抽查,确保整治工作取得实效。

五、保障措施

(一)提高思想认识。开展畜禽养殖禁养区专项整治工作,是全县环境污染治理工作的重要内容,是优化农业生产布局、提升农业发展质量的关键措施,是改善民生、服务发展的民生工程。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的重要性、严峻性,增强抓好畜禽养殖禁养区专项整治工作的紧迫感、责任感,切实负起责任,加强领导,统筹安排,确保专项整治工作有力有序开展。

(二)强化督导考核。县领导小组要组成督导检查组,定期或不定期对乡镇(街道)专项整治情况进行跟踪督查。各乡镇(街道)也要加强巡查督导,将专项整治任务落实到村、落实到场。畜禽规模养殖场减排治理工作已纳入各乡镇(街道)考核内容,对整治不到位,措施不落实,拆迁面积弄虚作假,在规定时间内没有完成整治目标任务的乡镇(街道),要在全县通报批评,并依法依规严肃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三)健全长效管理机制。各乡镇(街道)要结合此次专项整治工作,加强调查研究,总结经验做法,完善监管制度,大力推进畜禽养殖监管长效机制建设。要定期组织开展专项整治工作“回头看”,加强对已关闭的畜禽养殖场(小区)和养殖专业户的巡查和监管,严防禁养区畜禽养殖“复活”和“新增”现象,发现一个、查一个、关一个。

(四)及时沟通情况。自2016年7月份开始,各乡镇(街道)要于每月28日前向县领导小组办公室(县畜牧兽医局畜牧技术站,电话15233327234)报送禁养区畜禽养殖整治进展情况,主要包括关闭、搬迁、转产养殖场(小区)和养殖专业户个数及养殖数量(见附件4)。专项整治期间,各乡镇(街道)、各有关部门要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确保各项要求落到实处。

附件1

 

乐亭县畜禽养殖禁养区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名单

 

组 长:张国勇 县委常委、副县长兼农工委书记

副 组 长:董志毅 县政府副县长

成 员:王久业 县政府办公室副主任

刘志强 县畜牧兽医局局长

郭印锋 县环境保护局局长

宋爱兵 县畜牧兽医局主任科员

张向东 县环境保护局主任科员

齐文武 县财政局副局长

王新忠 县发展改革局副书记

陈玉增 县国土资源局副局长

赵玉新 县公安局党委副书记、副局长

李耀明 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主任科员

张 海 县水务局主任科员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畜牧兽医局,办公室主任由刘志强同志兼任。

附件2

 

乐亭县畜禽养殖“三区”划分原则及管理要求

 

按照《唐山市畜禽养殖禁养区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的具体要求,结合乐亭县实际,确定乐亭县畜禽养殖管理区域划分为禁养区、限养区、适养区三类,具体划分区域范围及管理要求如下:

一、禁养区

禁养区主要包括:

饮用水水源地一级保护区。

乐亭县城区饮用水水源地(包括二水厂水源地,一级保护区半径46米,保护区总面积为13241.73㎡;北外环新水厂水源地一级保护区半径56米),乐亭县阎各庄饮用水水源地(镇政府院内),一级保护区半径57米,二级保护区半径330米。乐亭县胡家坨镇饮用水水源地(现商贸街东)一级保护区半径33米,保护区总面积为3421.19㎡;二级保护区半径330米,保护区总面积为0.33km²;

风景名胜区

(李大钊纪念馆与李大钊故居);

自然保护区

的核心区和缓冲区(滦河口生态旅游区规划区范围内);

主要河流

大滦河沿岸300米内陆域范围;

省级以上公路

沿线500米范围;

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

等人口集中区乐亭县城规划区域范围内;建制镇镇址规划区范围内;学校周边;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养殖区域。

禁养区管理要求:禁养区内不得新建、改建、扩建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和养殖专业户(见附件5),其他非常规养殖种类由当地政府视情况自行确定。现有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及养殖专业户要于2016年底前实现依法关闭或搬迁。

二、限养区

限养区主要包括:饮用水水源地二级保护区(参照禁养区二级保护区标准);风景名胜区周边500米范围;自然保护区的试验区范围;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人口集中区外延500-1000米范围;主要河流(滦河)沿岸300-800米陆域范围;畜禽养殖数量超过其承载能力的乡镇范围;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限制养殖区域。

限养区管理要求:2016年7月20日以后,在限养区内不得新建、改建、扩建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和养殖专业户。2016年底前,现有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和养殖专业户要严格控制畜禽养殖规模,并按照相关环境保护要求严格落实畜禽粪便污染防治和综合利用措施,实现污染物零排放。对无法实现污染物零排放的各类畜禽养殖场,要实施关闭或搬迁。

三、适养区

适养区主要包括:除禁养区、限养区以外,符合相关规划和环境保护要求的区域为畜禽适养区。

适养区管理要求:在适养区内的所有规模化养殖场和养殖专业户,要严格执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落实污染防治措施,加强综合利用。新建、改建、扩建规模化养殖场要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实现雨污分流和粪便污水资源化利用。2018年底前,纳入《河北省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规模化畜禽养殖场要完成污染治理项目建设。2019年底前,全县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全部配套建设粪便污水贮存、处理、利用设施,逾期完不成的一律予以取缔。散养密集区要实行畜禽粪便污水分户收集、集中处理利用。

  • 主办单位:乐亭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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