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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亭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2016年乐亭县水污染防治工作 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6-12-13 10:50     来源:乐亭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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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政办函〔2016〕67号

 

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

《2016年乐亭县水污染防治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予以印发,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乐亭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9月14日

 

2016年乐亭县水污染防治工作实施方案

 

为全面完成2016年全县水污染防治工作任务,有效改善水环境质量,按照国务院《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发〔2015〕17号)、《河北省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冀发〔2015〕28号)、《唐山市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唐发〔2016〕6号)和《乐亭县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乐政发〔2016〕5号),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针对当前水环境问题,实施重污染河流环境综合整治、饮用水水源地安全保障、环境基础设施建设等重点工作,深化流域水污染防治,确保全县水环境质量持续改善。与2015年相比,2016年全县重点河流水质总体保持稳定不降,地下水质量考核点位水质级别保持稳定不降,近岸海域水质优良(一、二类)比例保持稳定不降,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水质达到或优于Ⅲ类比例为100%。积极推进水污染防治重点工作,完成国家、河北省、唐山市和乐亭县确定的2016年度水污染防治工作任务,有效改善流域水环境质量。

二、重点工作

(一)严格环境准入,促进产业结构转型升级

1.积极保护生态空间。于2016年底前划定城市蓝线管理范围,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保留一定比例的水域面积。新建项目一律不得违规占用河道管理范围。严格水域岸线用途管制,土地开发利用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要求,留足河道和滨海地带的管理和保护范围,非法挤占的限期退出。启动骨干行洪河道岸线开发利用规划编制工作,积极推进河湖岸线开发利用管理。实行水生生物资源损害补偿和赔偿制度,研究制定建设项目占用水利设施和水域补偿制度。

2.推进城市建成区污染企业有序退出。于2016年9月底前,由县发展改革局、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制定污染较重企业搬迁、改造或依法关闭方案,并向社会公开,经县政府同意后报市发展改革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3.提高产业准入门槛。严控高污染、高耗水行业新增产能,产能过剩产业新(改、扩)建项目必须实行等量替代、涉水主要污染物排放同行业倍量替代。对造纸、焦化、氮肥、石油化工、印染、农副食品加工、原料药制造、制革、农药、电镀等“十大”重点行业,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实行新增主要污染物排放倍量替代。

4.加快落后产能淘汰。依据部分工业行业淘汰落后生产工艺装备和产品指导目录、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及相关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制定2016年淘汰落后产能方案,确保于11月底前完成年度任务。

(二)突出源头防范,严控水污染物排放总量

5.开展取缔“十小”落后企业专项行动。按要求完成全县装备水平低、环保设施差的小型企业排查,制定和实施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小型造纸、制革、印染、染料、炼焦、炼硫、炼砷、炼油、电镀、农药等严重污染水环境的生产项目取缔实施方案,明确小型生产项目清单,于2016年底前全部取缔,取缔结果向社会公布。

6.开展“十大”重点行业专项整治行动。全面排查造纸、焦化、氮肥、有色金属、印染、农副食品加工、原料药制造、制革、农药、电镀等“十大”重点行业水污染物排放情况,出台全县“十大”重点行业专项治理与清洁化改造方案,明确重点行业清洁化改造项目清单及实施计划,2016年完成全县清洁化改造总任务的30%。

7.集中整治工业园区(工业聚集区)水污染。对乐亭经济开发区、城区工业聚集区、汀流河工业园和马头营物流园的环保基础设施建设和运行情况进行排查,企业要列出清单提出限期整改要求并制定实施计划。工业园区(工业聚集区)内工业废水必须经预处理达到集中处理标准要求后,方可排入污水集中处理设施。2016年底前,乐亭经济开发区、城区工业聚集区、汀流河工业园和马头营物流园都要建成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并安装自动在线监控装置。

8.推进涉水企业入园进区。全面摸排园外涉水工业企业,2016年底前出台辖区园外涉水工业企业入园实施方案,明确园外涉水工业企业入园时间表。确因不具备入园条件需原地保留的涉水工业企业,明确保留条件,实施尾水深度处理,实行最严格的排放标准,否则一律关停。

9.狠抓城镇生活污水治理。加强城镇污水管网建设,推进城镇排水系统雨污分流建设。加快推进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与改造,对乐亭县污水处理厂因地制宜进行提标改造,强化脱氮除磷处理功能,于2016年底前乐亭县污水处理厂达到一级A排放标准要求。

10.推进污泥无害化处理处置。对乐亭县污水处理厂和乐亭经济开发区污水处理厂的污泥处理处置情况进行全面排查,对污泥临时堆存场地,逐一排查逐一登记在册,非法污泥堆放点按要求全部取缔。加快推进污泥稳定化、无害化和资源化处理处置,2016年城市污泥无害化处理处置率达到80%以上。

11.加强畜禽养殖污染控制。完成全县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和适养区划定,明确相应环境管理要求。2016年底前,依法关闭或搬迁禁养区内的畜禽养殖场(小区)和养殖专业户,完成8家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污染治理项目。

12.推进农业面源污染综合整治。制定实施全县农业面源污染防治方案。深入推进测土配方施肥,扩展实施范围,由粮食作物扩展到设施农业及蔬菜、果树等经济园艺作物。制定农作物重大病虫害防治技术方案,及时提供病虫害发生和防治技术信息。针对作物需水规律和农业水资源利用特点,综合运用工程、农艺、生物、管理等措施,加快技术集成,在更大规模和更高层次上示范推广旱作节水农业技术,提高水资源优化配置能力和水分生产效率。

13.强化农村生活环境综合整治。制定全县“傍水”农村环境综合整治行动计划,并督导各相关乡镇按照计划全面落实,对全县傍水农村落实“以奖促治”政策,全面实施农村垃圾处置和生活污水治理等农村清洁工程,彻底解决农村生活污水直接排河和生活垃圾围河问题。

(三)强化水资源管理,保障水资源永续利用

14.严控取用水总量。全面落实最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制度。牢固树立“节水”即“减污”理念,抓好工业节水,强化城镇节水,实施农业节水。强化取用水定额管理。严格落实取水许可和采矿许可。严格建设项目取水许可审批,对取用水总量已达到或超过控制指标的地区,暂停审批其建设项目新增取水许可;对取用水总量接近控制指标的地区,限制审批新增取水,逐步实现区域水资源供需平衡。确保城市节水符合《国家节水型城市标准》或达到《城市节水评价标准》Ⅱ级及以上。

15.严格控制地下水超采。开展地下水超采综合治理试点,实施全县地下水超采综合治理规划。在地面沉降、地裂缝、岩溶塌陷等地质灾害易发区开发利用地下水,应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严格控制深层承压水开采,开采矿泉水、地热水和建设地下水源热泵系统应当进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严格实行取水许可和地下水采矿许可。实施土地整治、农业开发、扶贫等农业基础设施项目,不得以配套打井为条件。未经批准的公共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的自备水井,于2016年底前一律予以关闭。所有报废取水井2016年底前全部实施封井回填。2016年底前完成地下水禁采区、限采区和地面沉降控制区范围划定工作。

(四)加强饮用水源地环境管理,确保饮水安全

16.实施饮水安全保障工程。推进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工作,开展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安全保障专项行动。依法清理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违法建筑和排污口。强化从水源到龙头的供水全过程监管,做好饮用水水源风险防范,对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开展基础调查与评估。增强城乡供水水源保障能力,保证农村饮水安全。政府及供水单位应定期监测和评估饮用水水源、供水厂出水和用户水龙头水质等饮水安全状况,并按季度向社会公开。

(五)开展治理攻坚,推进水环境持续改善

17.严格控制入河排污总量。实施限制纳污红线管理,严格控制入河排污总量。开展水功能区纳污能力核定,明确水域纳污能力分年度控制目标。自2016年起,每两年开展一次水功能达标状况评估。加强入河排污口管理,开展全县入河排污口水质及水量现状调查,2016年底前,完成入河排污口管理数据库更新,制定入河排污口优化和规范化建设方案。

18.推进近岸海域环境整治。编制实施近岸海域污染防治方案和海洋生态红线制度,调查岸线资源状况、评估重点河口海湾生态安全。加大滨海湿地、河口和海湾典型生态系统及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产卵场、索饵场、越冬场、洄游通道等重要渔业水域的保护力度,实施水生生物增殖放流,建设人工鱼礁,执行重点海域围填海管制,实施海洋生态修复,制定海洋生态环境损害补偿和渔业资源损害赔偿相关规定。排查入海污染源,规范入海排污口设置。2016年,建成比较完善的陆海统筹污染综合防治体系、环境保护监管运行机制,基本形成从源头到海洋环境保护一体化决策和管理体系。

19.开展地下水污染防治。按照国家和省要求,定期调查评估集中式地下水型饮用水水源补给区等区域环境状况。工业园区、垃圾填埋场等区域进行必要的防渗处理。新建、改建、扩建加油站地下油罐一律使用双层油罐。制定实施全县加油站地下油罐改造实施方案,2016年完成总数的40%以上。按照国家和省统一部署,公布环境风险大、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地下水污染场地清单,开展修复试点。

(六)注重固本强基,形成水环境管理长效机制

20.提升环境监控能力。2016年底前,在全县范围内建立水污染防治联动协作机制,健全跨部门、跨区域、跨流域水环境保护议事协调体系。完善环境监管网格化管理体系,自2016年起,全县各乡镇建立“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实现环境监管的全方位、全覆盖、无缝隙管理。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实施企业环保“红”、“黄”牌制度,加强环境信用体系建设,构建守信激励与失信惩戒机制,自2016年起,分级建立企业环境信用评价体系,实行“绿、蓝、黄、红牌”信用等级公布制度,严格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措施。

21.实施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和排污许可制度。深化污染物总量控制,完善污染物统计监测体系,将工业、城镇生活、农业、移动源等各类污染源纳入污染物统计调查范围。落实排水和排污双许可制度,2016年底前,完成全县所有纳入发证范围污染源的排污许可证核发工作。

22.统筹水资源与水环境监测。按照国家和省市要求,完善环保、水务、国土、海洋、住房建设等地表水、地下水、海洋、饮用水监测系统,统筹规划建设全县统一的水资源与水环境监测网络。出台全县地表水水质自动站建设方案,明确建设任务和建设期限。

23.深化资源有偿使用制度改革。加快水价改革,自2016年起逐步开展阶梯水价改革试点。完善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制度,深化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国家试点工作,全面启动现有企业排污权初始分配,适时在涉水重点行业开征排污权使用费,其他行业逐步推行排污权有偿使用。深化流域生态补偿,按照“十三五”全县流域水质控制任务,完善全县河流跨界断面流域补偿制度,探索建立河流跨界断面水质、水量双控制的上下游奖励和惩罚机制。

三、保障措施

1.强化责任落实。根据国家和省市的总体部署、控制目标,按时制定本地区水污染防治工作的实施方案,确定分流域、分区域、分行业的重点任务和年度目标,逐级分解落实。制定的实施方案向县水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备案,并向社会公开。县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研究制定落实本部门负责的水污染防治工作实施方案并抓好实施。县政府与乡(镇)政府签订水污染防治目标责任书,全面落实分解治污责任。

2.强化考核奖惩。建立水污染防治工作考核制度,落实河北省出台的考核办法和考核细则。自2016年起,县政府每年对乡(镇)政府以及县政府相关部门水污染防治责任和工作落实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

3.强化科学决策。成立由环保、水务、国土、城乡建设、农业等方面专家组成的水污染防治专家咨询委员会,开展水污染防治相关领域的科研工作,充分发挥专家咨询指导作用,提升决策的科学化水平。

4.强化社会监督。公开重点工业企业排放主要污染物名称、排放方式、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相关信息;公布国家重点监控企业主要污染物名称、排放方式、重点工业企业主要污染物排放平均浓度和总量、超标排放、治污设施运行等污染源监测信息;公开曝光环境违法典型案件。所有国、省、市控重点监控企业要在显著位置设立环保信息显示屏,向社会全面公布其产生的主要污染物名称、排放方式、排放浓度和总量、超标排放情况,以及污染防治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 主办单位:乐亭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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