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政办函〔2016〕49号
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各单位:
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6号)和《乐亭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不动产职责和机构整合的通知》(乐编〔2015〕16号)有关规定,我县已正式成立不动产登记中心。因工作需要,从即日起,启用“乐亭县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专用章”和“乐亭县国土资源局不动产登记专用章”印章各一枚。“乐亭县人民政府土地登记专用章”印章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
乐亭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6月30日
主办单位:乐亭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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