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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亭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启用“乐亭县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专用章”和“乐亭县国土资源局不动产登记专用章” 印章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6-12-13 10:11     来源:乐亭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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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政办函〔2016〕49号

 

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各单位:

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6号)和《乐亭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不动产职责和机构整合的通知》(乐编〔2015〕16号)有关规定,我县已正式成立不动产登记中心。因工作需要,从即日起,启用“乐亭县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专用章”和“乐亭县国土资源局不动产登记专用章”印章各一枚。“乐亭县人民政府土地登记专用章”印章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

 

乐亭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6月30日

  • 主办单位:乐亭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电话:0315-461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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