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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亭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乐亭县粮食安全责任制考核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6-12-13 09:57     来源:乐亭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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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政办函〔2016〕31号

 

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

《乐亭县粮食安全责任制考核办法》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乐亭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4月28日

 

乐亭县粮食安全责任制考核办法

 

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新形势下的国家粮食安全战略,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考核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5〕80号)、《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落实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的实施意见》(冀政发〔2015〕14号)、《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粮食安全责任制考核办法的通知》(冀政办字〔2015〕167号)及《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唐山市粮食安全责任制考核办法的通知》(唐政办字〔2016〕25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县政府对各单位粮食安全责任制落实情况进行年度考核,由县发展改革局(粮食局)、县农牧局会同县编办、县财政局、县国土资源局、县环境保护局、县水务局、县科技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质量技术监督局、县统计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乐亭县分行、国家统计局乐亭调查队等部门和单位组成考核工作组负责具体实施。考核工作组办公室设在县发展改革局(粮食局),承担考核日常工作。

第三条考核工作坚持统一协调与分工负责相结合、全面监督与重点考核相结合、定量评价与定性评估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县政府有关部门根据职责分工,结合日常工作对各单位粮食安全责任制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检查结果作为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纳入考核评分体系。

第五条考核内容包括增强粮食可持续生产能力、保护种粮积极性、增强地方粮食储备能力、保障粮食市场供应、确保粮食质量安全、落实保障措施等六方面。

第六条考核采用评分制,满分为100分。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考核得分90分以上为优秀,75分以上90分以下为良好,60分以上75分以下为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第七条重点考核事项牵头部门要会同配合部门和单位,结合年度重点工作任务,制定考核细化方案,经考核工作组审核汇总后,于每年4月30日前印发。

第八条考核采取以下步骤:

(一)自查评分。

各单位按照本办法和考核细化方案,对上一年度粮食安全责任制落实情况进行全面总结和自评打分,形成书面报告,于每年1月15日前分别报送县发展改革局(粮食局)、县农牧局,抄送考核工作组其他成员单位。

(二)部门评审。

重点考核事项牵头部门会同配合部门和单位,按照考核细化方案,结合日常监督检查情况,对各单位上一年度粮食安全责任制落实情况及自评报告有关内容进行考核评审,形成书面意见送考核工作组办公室。

(三)组织抽查。

考核工作组根据各单位的自评报告和各部门评审的书面意见,确定抽查的单位,组成联合抽查小组,对被抽查的单位进行实地考核,形成抽查考核报告。

(四)综合评价。

考核工作组办公室对部门评审和抽查情况进行汇总,报考核工作组作出综合评价,确定考核等级,于每年3月15日前报县政府审定。

第九条 考核结果经县政府审定后,由考核工作组向各单位通报,并交由县委组织部作为对各单位主要负责人和领导班子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参考。

对考核结果为优秀的单位给予表扬,有关部门在相关项目资金安排和粮食专项扶持政策上优先予以考虑。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单位,应在考核结果通报后一个月内,向县政府作出书面报告,提出整改措施与时限,同时抄送考核工作组各成员单位;逾期整改不到位的,必要时由县政府领导同志约谈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因不履行职责、存在重大工作失误等对粮食市场及社会稳定造成严重影响的,年度考核为不合格,并依法依纪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对在考核工作中存在弄虚作假、瞒报虚报情况的,予以通报批评,并依法依纪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各单位要根据本办法,结合各自实际,制定本地落实粮食安全责任制具体意见,并于2016年4月30日前报县发展改革局(粮食局)、县农牧局备案。

第十条本办法由县发展改革局(粮食局)、县农牧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 主办单位:乐亭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电话:0315-461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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