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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亭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乐亭县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通 知

发布时间:2016-12-13 09:45     来源:乐亭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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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政办函〔2016〕24号乐政办函〔2016〕24号

 

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

《乐亭县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乐亭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4月13日

 

乐亭县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目 录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事故分级

1.4 适用范围

1.5 事故处置原则

1.6 应急预案体系

2 组织机构及职责

2.1 应急机制启动

2.2 指挥部设置

2.3 指挥部职责

2.4 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2.5 成员单位职责

2.6 工作组设置及职责

2.7 应急处置专业技术机构

3 应急保障

3.1 信息保障

3.2 医疗保障

3.3 人员与技术保障

3.4 物资与经费保障

3.5 社会动员保障

3.6 交通运输保障

3.7 治安保障

4 监测预警、报告与评估

4.1 监测预警

4.2 事故报告

4.3 事故评估

5 应急响应

5.1 先期处置

5.2 分级响应

5.3 应急处置

5.4 检测分析评估

5.5 响应级别调整及终止

5.6 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

6 后期处置

6.1 善后处置

6.2 奖惩

6.3 总结

7 附则

7.1 宣传教育

7.2 预案管理与更新

7.3 演习演练

7.4 名词术语

7.5 预案解释

7.6 预案实施

 

乐亭县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应对食品安全事故运行机制,强化应急准备,有效预防、积极应对、及时控制食品安全事故,高效组织应急处置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食品安全事故的危害,保障公众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国家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河北省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唐山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唐山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唐山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唐山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等相关文件,制定本预案。

1.3 事故分级

食品安全事故,指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等源于食品,对人体健康有危害或者可能有危害的事故。

按食品安全事故的性质、危害程度和涉及范围,食品安全事故共分四级,即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Ⅰ级)、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Ⅱ级)、较大食品安全事故(Ⅲ级)和一般食品安全事故(Ⅳ级)。事故等级的评估核定,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安办)、卫生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照有关规定进行(食品安全事故分级、响应标准见附件1)。

1.4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Ⅳ级以上(含Ⅳ级,下同)食品安全事故应对工作,指导全县食品安全事故应对工作。

1.5事故处置原则

(1)快速反应、协同应对。按照“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管理体制,建立快速反应、协同应对的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机制。

(2)以人为本,减少危害。把保障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作为应急处置的首要任务,最大限度减少食品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健康损害。

(3)科学评估,依法处置。有效使用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和预警等科学手段;充分发挥专业队伍的作用,提高应对食品安全事故的水平和能力。

(4)常备不懈,预防为主。坚持预防与应急相结合,常态与非常态相结合,做好应急准备,落实各项防范措施,防患于未然。建立健全日常管理制度,加强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和预警;加强宣教培训,提高公众自我防范和应对食品安全事故的意识和能力。

1.6 应急预案体系

乐亭县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体系由本预案、相关单位和部门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等组成。

2 组织机构及职责

2.1 应急机制启动

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安办)、县卫生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对事故进行分析评估,核定事故级别。

达到Ⅰ级事故标准的,按照《国家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规定,由国务院协调处置;达到Ⅱ级事故标准的,按照《河北省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规定,由省政府协调处置;达到Ⅲ级事故标准的,按照《唐山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规定,由市政府协调处置;达到Ⅳ级事故标准的,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安办)向县政府提出启动Ⅳ级响应的建议,经县政府批准后,成立县政府一般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统一领导、协调和指挥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并向市政府食安办报告。

2.2 指挥部设置

指挥部总指挥由县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主任担任。指挥部成员单位根据事故性质和应急处置工作的需要确定,主要包括县委外宣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安办)、县卫计局、县农牧局、县畜牧兽医局、县水产中心、县教育局、县工信局、县公安局、县监察局、县民政局、县发改局、县财政局、县环保局、县交通局、县旅游局、县供销社等单位和相关行业协会组织以及各通讯公司、各保险公司。当事故涉及国外、港澳台时,增加有关涉外部门为成员单位。

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安办),人员从指挥部成员单位抽调。

2.3 指挥部职责

指挥部负责统一领导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研究较大应急决策和部署;组织发布事故的重要信息;审议批准指挥部办公室提交的应急处置工作报告;应急处置的其他工作。

2.4 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指挥部办公室承担指挥部的日常工作,主要负责:

(1)贯彻落实指挥部的各项部署,组织实施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2)检查督促全县各相关部门和乡镇(街道)做好各项应急处置工作,及时有效地控制事故,防止事态蔓延扩大;

(3)研究协调解决事故应急处置工作中的具体问题;

(4)向市政府食安办、县政府、县指挥部及其成员单位报告、通报事故应急处置的工作情况;

(5)组织信息发布,必要时接受媒体采访。

指挥部办公室建立会商、发文、信息发布和督查等制度,确保快速反应、高效处置。

2.5 成员单位职责

各成员单位在指挥部统一领导下开展工作,加强对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工作的督促、指导,积极参与应急救援工作。

各部门按照法定职责实施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同时有责任配合和协助其他部门做好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见附件2)。

2.6 工作组设置及职责

根据事故处置需要,指挥部可下设若干工作组,分别开展相关工作。各工作组在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开展工作,并随时向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工作开展情况。

(1)事故调查组。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牵头,会同相关监管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负责调查事故发生原因,评估事故影响,尽快查明致病原因,作出调查结论,提出事故防范意见;县监察局对监管部门及其他机关工作人员的失职、渎职等行为进行调查处理;对涉嫌犯罪的,由县公安局负责立案侦办,查清事实,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根据实际需要,事故调查组可以设置在事故发生地或派出部分人员赴现场开展事故调查(简称前方工作组)。

(2)危害控制组。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牵头,会同相关监管部门召回、下架、封存有关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及食品相关产品,严格控制流通渠道,防止危害蔓延扩大。

(3)医疗救治组。由县卫计局负责,结合事故调查组的调查情况,制定最佳救治方案,对健康受到危害的人员进行医疗救治。

(4)检测评估组。由县卫计局牵头,根据事故调查、危害分析评估的需要,提出检测方案和要求,指定具有相关资质的检测机构实施相关检测,综合分析各方检测数据,查找事故原因,评估事故发展趋势,预测事故后果,为制定现场抢救方案和采取控制措施提供参考。检测评估结果要及时报告指挥部办公室。

(5)维护稳定组。由县公安局牵头,会同县委外宣局、县工信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民政局等部门,指导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加强社会治安管理,严厉打击编造传播谣言,制造社会恐慌,趁机作乱等违法犯罪行为,做好矛盾纠纷化解和法律服务工作。

(6)新闻宣传组。由县委外宣局牵头,会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安办)、县卫计局等部门组织事故处置宣传报道和舆论引导,并配合相关部门做好信息发布工作。

(7)物资供应组。由县政府协调有关部门提供各类应急处置装备器材和救灾物资,组织应急处置物资的供应和运输,安排好抢险救灾人员的食宿,确保救灾工作的顺利进行。

(8)专家组。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牵头,成立由有关方面专家组成的专家组,负责对事故进行分析评估,为应急响应的调整和解除以及应急处置工作提供决策建议,必要时参与应急处置。

(9)善后处置组。由县政府协调相关部门组织事故发生后的受害人员善后及其家属的安抚工作。

如事故涉及较大范围的经济赔偿问题,可单设民事赔偿组,负责做好相关善后工作。

2.7 应急处置专业技术机构

医疗、疾病预防控制以及各有关部门的食品安全相关技术机构作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专业技术机构,应当在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安办)、卫生行政部门及有关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组织领导下开展应急处置相关工作。

3 应急保障

3.1 信息保障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安办)会同相关监管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建立全县统一的食品安全信息网络体系,对食品安全抽检监测、投诉举报、舆情监测、事件报告与通报等方面的食品安全信息进行采集、监控和分析。建立健全医疗救治信息网络,实现信息共享。

通信管理部门负责指导、组织、协调食品安全事故应急信息保障工作,督促、检查县内电信运营企业应急通信工作落实情况。

有关部门应当设立信息报告和举报电话,畅通信息报告渠道,确保食品安全事故的及时报告与相关信息的及时收集。

3.2 医疗保障

卫生行政部门建立功能完善、反应灵敏、运转协调、持续发展的医疗救治体系,在食品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伤害时迅速开展医疗救治、卫生处理和流行病学调查等工作。

3.3 人员与技术保障

县直有关部门结合本职开展专业技术人员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能力培训,加强应急处置力量建设,提高快速应对能力和技术水平。健全应急专家队伍,为事故核实、级别核定、事故隐患预警及应急响应等相关技术工作提供人才保障。

3.4 物资与经费保障

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所需设施、设备和物资的储备与调用应当予以保障;使用储备物资后须及时补充;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产品抽样及检验等所需经费应当列入年度财政预算,保障应急资金。

3.5 社会动员保障

根据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的需要,动员和组织社会力量协助参与应急处置,必要时依法调用企业及个人物资。在动用社会力量或企业、个人物资进行应急处置后,应当及时归还或给予补偿。

3.6 交通运输保障

交通、公安等部门要保证紧急情况下,应急交通工具的优先安排、优先调度、优先放行,确保运输安全畅通。同时,依法建立应急运输工具的征用程序,确保应急物资和人员能够及时、安全送达。必要时,对现场及相关道路实行交通管制,开设应急救援“绿色通道”,保证应急救援顺利开展。

3.7 治安保障

公安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参与现场处置和治安维护工作,依法采取有效管制措施,严厉打击违法犯罪活动。

4 监测预警、报告与评估

4.1 监测预警

4.1.1监测体系

(1)建立全县统一的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网络体系,实行食品安全风险分类、分级管理和动态监控,加强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信息的管理和综合利用。

(2)县卫生、农牧、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要充分利用现有的检测资源,按照各自监管职能,加强对重点品种、重点环节、重点场所的食品质量的监测检验,掌握食品安全状况,分析和预测食品安全形势。加强对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及移动网络等媒体上有关食品安全舆情热点信息的跟踪监测,对可能导致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风险信息加强收集、分析和研判,必要时,向县直相关部门和乡镇(街道)通报。

(3)县各有关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获知有关食品安全风险信息后,立即核实并通报县卫计局。县卫计局负责组织专家进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并及时将可能存在食品安全隐患的相关信息通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安办)。

(4)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安办)会同有关部门根据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食品安全监管信息,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综合分析,对可能具有较高程度风险的食品,及时提出食品安全风险警示,并向社会公布。

(5)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安办)要加强对食品安全风险动态情况和变化趋势的分析,建立并完善重大食品安全风险年度评估报告制度。

(6)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定期排查食品安全风险隐患,健全风险防控措施。当出现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情况时,要立即报告相关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

(7)对于涉密的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信息,有关部门应遵守相关管理规定,做好信息保密工作。

4.1.2 预警体系

各食品安全监管单位要建立统一、科学的食品安全信息评估和预警指标体系,按照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发展规律和特点,及时分析对公众健康的危害程度和发展趋势,及时做出预警。

4.1.3预警发布

(1)预警信息包括食品安全事故的类别、预警级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应采取的措施和发布机关。

(2)对于食品安全事故预警信息,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安办)在上报的同时,要及时向县委外宣局通报情况,以便及时组织舆论引导工作。

(3)对于可能影响本县以外其他地区的食品安全预警信息,经县食安委主要领导批准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安办)应及时上报市政府食安办,并视情况向可能受到影响的相关地区进行通报。

预警级别的具体划分标准,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将另行制定。

4.1.4 预警响应

预警信息发布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安办)、县直有关部门及各乡镇(街道)政府食安办应当立即做出预警响应。

(1)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安办)应当组织有关单位做好食品安全预警信息的收集、宣传和相关情况通报工作;组织有关部门和机构,适时对食品安全预警信息进行分析评判;密切跟踪事态发展,及时准确发布事态最新情况,组织专家解读,并对存在的风险和危害加以解释、说明,加强相关舆情跟踪监测,主动回应社会公众关切的问题,及时澄清谣言;利用各种渠道增加宣传频次,加强食品安全应急科普方面宣传,告知公众停止食用或者使用不安全食品。

(2)县直各相关部门、各乡镇(街道)应实行24小时值守,保持通信联络畅通,防护设施、装备、应急物资等处于备用状态,做好应急响应的准备,确保有关人员2小时内完成集结。

(3)对于可能对人体造成危害的食品及相关产品,各有关食品安全监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规定,可以宣布采取查封、扣押、暂停销售、责令召回等临时措施,并同时公布临时控制措施实施的对象、范围、措施种类、实施期限、解除期限以及救济措施等内容。预警解除后,相关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当及时发布解除临时措施的信息。

4.1.5 预警调整

根据事态的发展情况、影响程度和应急专家组的意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安办)提出预警调整的建议,经批准后,由权限部门适时调整预警级别,并通报相关部门。

4.1.6 预警解除

依据食品安全事故的变化情况,经确认事故危害基本消除,处置工作已基本完成,由原预警信息发布单位宣布解除预警。

4.2 事故报告

4.2.1 事故信息来源

(1)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单位与引发食品安全事故食品的生产经营单位报告的信息;

(2)医疗机构报告的信息;

(3)食品安全相关技术机构监测和分析结果;

(4)经核实的公众举报信息;

(5)经核实的媒体披露与报道信息;

(6)国务院有关部门或其它省(区、市)通报的信息;

(7)世界卫生组织等国际机构、其他国家和地区通报的信息。

4.2.2 报告主体程序和时限

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建立实施食品安全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制度,明确报告的主体、程序及内容,强化首报、续报、终报责任意识。加强信息直报系统建设,提升突发事件信息报告时效性、准确性,增强信息通报、共享。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食品安全突发事件隐瞒、谎报、缓报,不得隐匿、伪造、毁灭有关证据。

(1) 食品生产经营者发现其生产经营的食品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公众健康损害的情况和信息,应当在2小时内向县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和负责本单位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有关部门报告。

(2) 发生可能与食品有关的急性群体性健康损害的单位,应当在2小时内向县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3)医疗卫生机构发现其接收的病人属于食源性疾病病人或者疑似病人的,应当在2小时内向县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县卫生行政部门认为与食品安全有关的,应当及时通报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4)食品安全相关技术机构、有关社会团体及个人发现食品安全事故相关情况,应当及时向县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和有关监管部门报告或举报。

(5)各相关监管部门在日常监督管理中发现食品安全事故或接到食品安全事故举报,应当立即通报同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经初步核实后,及时将有关情况进一步通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安办)并继续收集相关信息。

(6)卫生行政部门在调查处理传染病或者其他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发现与食品安全相关的信息,应当及时通报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7)经初步核实为食品安全事故且需要启动应急响应的,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安办)会同县卫生行政部门按规定向县政府及市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报告。

(8)食品安全事故涉及本县以外其他地区的,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安办)及时向所涉及地方政府有关部门通报信息,加强协作。

(9)食品安全事故涉及港、澳、台地区人员或外国公民,或事故可能影响到境外,需要向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有关机构或有关国家通报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4.2.3 报告内容

食品生产经营者、医疗、技术机构和社会团体、个人向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和有关监管部门报告疑似食品安全事故信息时,应当包括事故发生时间、地点和当前状况等基本情况。

有关监管部门报告食品安全事故信息时,应当包括事故信息来源、发生单位、时间、地点、危害程度、伤亡人数、事故报告单位信息(含报告时间、报告单位联系人员及联系方式)、已采取措施、事故简要经过等内容;根据事件应对情况可进行多次续报,内容主要包括事件进展、发展趋势、后续应对措施、调查详情、原因分析等信息;终报应包括事件概况、调查处理过程、事件性质、事件责任认定、追溯或处置结果、整改措施和效果评价等。

4.3 事故评估

4.3.1有关监管部门应当按相关规定及时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安办)提供相关信息和资料,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安办)统一组织协调开展食品安全事故评估。

4.3.2 食品安全事故评估是为核定食品安全事故级别和确定应采取的措施而进行的评估。评估内容包括:

(1)涉事产品可能导致的健康损害及所涉及的范围,是否已造成健康损害后果及严重程度;

(2)事故的影响范围及严重程度;

(3)事故发展蔓延趋势。

5 应急响应

5.1 先期处置

事故发生单位负有先期处置的第一责任。县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在得到报告后,应当承担先期处置的职能,会同有关部门开展相关工作,并向上级部门报告信息。县政府及有关部门在事故发生后,要根据职责和规定的权限,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组织群众展开自救互救,控制事态并向上级报告。

5.2 分级响应

5.2.1 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Ⅰ级)、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Ⅱ级)和较大食品安全事故(Ⅲ级)的应急响应

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Ⅰ级)、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Ⅱ级)、较大食品安全事故(Ⅲ级)发生后,应在上级政府及上级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领导和指挥下,迅速成立应急指挥部;组织协调县有关部门及单位全力以赴组织救援;及时向上级政府、上级应急指挥部及有关部门报告事故基本情况、事态发展和救援进展等情况。县应急指挥部各工作组按各自职责开展应急救援工作,并为上级政府及上级应急指挥部派出的应急支援队伍提供条件保障。

5.2.2一般食品安全事故(Ⅳ级)的应急响应

县政府负责统一领导和指挥一般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安办)接到事故报告后,应立即组织调查、确认和评估,及时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并按规定向县政府、市政府食安办报告,提出启动应急响应的建议,进行处置。必要时报请市政府食安办派出工作组指导、协助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5.3 应急处置

Ⅳ级事故发生后,指挥部根据事故性质、特点和危害程度,立即组织有关部门,依照有关规定采取下列应急处置措施,以最大限度减轻事故危害:

(1)卫生行政部门有效利用医疗资源,组织指导医疗机构开展食品安全事故患者的救治。

(2)卫生行政部门及时组织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开展流行病学调查与检测,并在完成流行病学调查报告后,第一时间向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符合相关要求的流行病学调查报告;相关部门及时组织检验机构开展抽样检验,尽快查找食品安全事故发生的原因。对涉嫌犯罪的,公安部门及时介入,开展相关违法犯罪行为侦破工作。

(3)农牧、畜牧、水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强制性就地或异地封存事故相关食品及原料和被污染的食品用工具及用具;必要时应当标明危害范围,防止危害扩大或证据灭失等;待查明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原因后,责令食品生产经营者彻底清洗消毒被污染的食品用工具及用具,消除污染。

(4)对确认受到有毒有害物质污染的相关食品及原料,农牧、畜牧、水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有关监管部门应当依法责令生产经营者召回、停止经营及进出口并销毁。检验后确认未被污染的应当予以解封。

(5)及时组织研判事故发展态势,并向事故可能蔓延到的地方政府通报信息,提醒做好应对准备。事故可能影响到国(境)外时,及时协调有关涉外部门做好相关通报工作。

5.4 检测分析评估

应急处置专业技术机构应当对引发食品安全事故的相关危险因素及时进行检测,专家组对检测数据进行综合分析和评估,分析事故发展趋势、预测事故后果,为制定事故调查和现场处置方案提供参考。有关部门对食品安全事故相关危险因素消除或控制,对事故中伤病人员救治,现场、受污染食品控制,食品与环境,次生、衍生事故隐患消除等情况进行分析评估。

5.5 响应级别调整及终止

在食品安全事故处置过程中,要遵循事故发生发展的客观规律,结合实际情况和处置工作需要,根据评估结果及时调整应急响应级别,直至响应终止。

5.5.1 响应级别调整及终止条件

(1)级别提升。当事故进一步加重,影响和危害扩大,并有蔓延趋势,情况复杂难以控制时,应当及时提升响应级别。

当学校或托幼机构及全国性或区域性、全省性、全市性重要活动期间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时,可相应提高响应级别,加大应急处置力度,确保迅速、有效应对食品安全事故,维护社会稳定。

(2)级别降低。事故危害得到有效控制,且经研判认为事件危害或不良影响已降低到原级别评估标准以下,无进一步扩散趋势的,可降低应急响应级别。

(3)响应终止。当食品安全事故得到控制,并达到以下两项要求,经分析评估认为可解除响应的,应当及时终止响应:

食品安全事故伤病员全部得到救治,患者病情稳定24小时以上,且无新的急性病症患者出现,食源性感染性疾病在末例患者后经过最长潜伏期无新病例出现;现场、受污染食品得以有效控制,食品与环境污染得到有效清理并符合相关标准,次生、衍生事故隐患消除。事件造成的危害或不良影响已消除或得到了有效控制,不需要继续按预案进行应急处置的。

5.5.2 响应级别调整及终止程序

Ⅳ级事故由县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指挥部组织进行分析评估论证,提出调整应急响应级别或终止响应的建议,报县政府批准后实施。必要时,报请市政府有关部门及时组织专家为食品安全事故的响应级别调整或终止响应的分析论证提供技术支持和指导。应急响应级别调整后,县政府应当结合调整后级别采取相应措施。

5.6 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

通过政府授权发布、发新闻稿、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组织专家解读等方式,借助电视、广播、报纸、互联网等多种途径,运用微博、微信、手机应用程序(APP)客户端等新媒体平台,主动、及时、准确、客观向社会持续动态发布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信息,回应社会关切,澄清不实信息,正确引导社会舆论。信息发布内容应当包括事件概况、严重程度、影响范围、应对措施、需要公众配合采取的措施、公众防范常识和事件调查处理进展情况等。

6 后期处置

6.1 善后处置

食品安全事故的善后处置包括人员安置、补偿,征用物资及运输工具补偿;应急及医疗机构垫付费用、事故受害者后续治疗费用以及产品抽样和检验费用的及时拨付;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理;涉外和涉港澳台的有关善后处置工作等。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积极稳妥、深入细致地做好善后处置工作,尽快妥善安置、慰问受害和受影响人员,消除事故影响,恢复正常秩序。完善相关政策,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保险机构应当及时开展应急救援人员保险受理和受灾人员保险理赔工作。

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受害人给予赔偿,承担受害人后续治疗及保障等相关费用。

6.2 奖惩

6.2.1 奖励

对在食品安全事故应急管理和处置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6.2.2 责任追究

事件发生单位以及相关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在发生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后未进行处置、报告的,或隐匿、伪造、毁灭有关证据的,或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对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食品安全事故重要情况或者应急管理工作中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单位或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3 总结

食品安全事故善后处置工作结束后,指挥部办公室应当组织督导有关部门及时对食品安全事故和应急处置工作进行总结,分析事故原因和影响因素,评估应急处置工作开展情况和效果,提出对类似事故的防范和处置建议,完成总结报告。(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响应流程见附件3)

7 附则

7.1 宣传教育

各级各相关部门要加强对食品安全监管人员、食品生产经营者开展食品安全应急知识宣传、教育与培训,促进监管人员掌握食品安全应急相关工作技能,增强食品生产经营者的应急责任意识。要加强对广大消费者的食品安全知识宣传教育,公布有关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举报电话等。要通过电视、广播、报纸、互联网、宣传手册等多种形式,对社会公众广泛开展食品安全应急知识的专业教育,宣传卫生科普知识,指导群众以科学的行为和方式对待食品安全事件,提高消费者的风险和责任意识,正确引导消费。食品安全应急处置期间,要搞好事件涉及范围内及邻近地区居民的社会动员,维护社会稳定并防止事态扩大。

7.2 预案管理与更新

与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有关的法律法规被修订,部门职责或应急资源发生变化,应急预案在实施过程中出现新情况或新问题时,要结合实际及时修订与完善本预案。

县政府有关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参照本预案,制定本部门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对食品安全事故的分级应当与本预案一致。

7.3 演习演练

县政府要组织、督导有关部门开展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演练,以检验和强化应急准备和应急响应能力,并通过对演习演练的总结评估,完善应急预案。

7.4 名词术语

食品:指各种供人食用或者饮用的成品和原料以及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品,但是不包括以治疗为目的物品。

食品安全:指食品无毒、无害,符合应当有的营养要求,对人体健康不造成任何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

食源性疾病:指食品中致病因素进入人体引起的感染性、中毒性等疾病,包括食物中毒。

食品安全舆情事件:指有关食品安全信息引起社会持续广泛关注,已经或可能造成不良影响,需要采取紧急措施应对处置的突发事件。

7.5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安办)负责解释。

7.6 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1.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2.食品安全事故分级及响应标准

3.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响应流程

 

附件1

 

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安办)

主持指挥部办公室工作,监督、指导、协调事故处置及责任调查处理工作;制定对外口径和发布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信息。负责餐饮服务环节、食品流通环节、食品生产加工环节及酒类、保健食品等食品安全事故中违法行为的调查处理,并依法采取必要的应急处置措施,防止或者减轻社会危害。

县委外宣局

负责制定一般食品安全事故宣传报道和舆论引导工作方案,指导事故调查处置部门及时发布权威信息,组织新闻媒体做好宣传报道和舆论引导,加强对互联网信息管理和网上舆论引导。

县卫计局

负责为指挥部办公室提供技术支持,参加指挥部办公室工作;组织开展医疗救治;组织开展相关监测和风险评估,分析监测数据,提出相关评估结论;组织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对事故现场进行卫生处理,对与事故有关的因素开展流行病学调查;提供相关标准解释。

县农牧局

负责食用农产品、果品种植生产环节食品安全事故中违法行为的调查处理,并依法采取必要的应急处置措施,防止或者减轻社会危害;负责组织开展食用农产品、果品相关检测和风险评估,提出相关评估结论。

县畜牧兽医局

负责畜禽屠宰养殖环节食品安全事故中违法行为的调查处理,并依法采取必要的应急处置措施,防止或者减轻社会危害。

县水产中心

负责水产品养殖环节食品安全事故中违法行为的调查处理,并依法采取必要的应急处置措施,防止或者减轻社会危害。

县发改局

协助做好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所需物资的调拨。负责粮食收购、储存环节和政策性用粮购销活动中发生的粮食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和违法行为的调查处理;封存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粮食;对确认属于被污染的粮食,依法处理。

县教育局

协助有关监管部门对学校食堂、学生在校集体用餐造成的食品安全事故进行调查及组织应急处理。

县工信局

协助有关部门做好乳品、转基因食品、酒类和食盐等特定食品工业中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和应急处置;配合有关部门依法查处违法有害网站;协助做好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通信保障工作。

县公安局

负责指导、协调对食品安全事故中涉嫌犯罪行为的侦查工作;加强对食品安全事故现场的治安管理,有效维护社会治安秩序。

县监察局

负责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以及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在食品安全事故以及应急处置工作中失职、渎职等违纪行为的调查处理。

县民政局

协助有关监管部门对清真食品安全事故进行调查及应急处理;协助做好受食品安全事故影响群众的生活救助工作。

县财政局

负责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等工作所需资金的管理、监督与保障。

县环保局

负责组织对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环境污染事件的调查处置工作;对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环境违法行为追究相应责任。

县交通局

协助提供事故应急处置过程中的交通运力保障。

县旅游局

协助有关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对涉及旅游者的食品安全事故进行应急处理。

县供销社

负责组织食盐加工、流通环节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和相关技术鉴定等工作。

各保险公司

协助做好食品安全事故的保险理赔工作。

各部门按照法定职责实施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同时有责任配合协助其他部门做好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 主办单位:乐亭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电话:0315-461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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