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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亭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清理规范县政府部门行政许可中介服务事项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6-11-25 10:39     来源:乐亭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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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政办函〔2016〕90号

 

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省、市政府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总体部署和《国务院关于第一批清理规范89项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58号)、《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清理规范省政府部门行政许可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冀政发〔2015〕45号)、《唐山市人民政府关于清理规范市政府部门行政许可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唐政函〔2015〕237号)、《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衔接落实国务院第二批清理规范192项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通知》(唐政办字〔2016〕163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严格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行为,有效破除中介服务垄断和切断利益关联,促进审批提速增效,县政府对涉及县政府部门的行政许可中介服务事项进行了集中清理规范。经严格评估论证决定:
1.县政府部门保留的行政许可中介服务事项清单20项,其中,审批要件既可由申请人委托中介机构编制、也可由申请人自行编制的7项,必须由申请人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编制的13项;衔接调整的县政府部门行政许可中介服务事项清单2项,衔接纳入县政府部门行政许可程序的技术性服务事项清单5项,县政府部门取消的行政许可中介服务事项清单6项。对法律法规依据不充分,特别是以规范性文件设定的中介服务事项,一律予以取消。
2.本通知下发后10日内,县政府各部门要在本部门门户网站公开由县政府下发的本部门行政许可中介服务事项清单和纳入县政府部门审批程序的技术性服务事项清单。行政许可中介服务事项清单公开内容包括:行政许可事项名称、行政许可部门、中介服务事项名称、设定依据、要件名称、收费性质、收费标准及依据等。纳入县政府部门审批程序的技术性服务事项清单公开内容包括:纳入行政许可事项名称、行政许可部门、技术性服务事项名称、设定依据、要件名称、是否向申请人收费等内容。县审改办在乐亭县机构编制网公开汇总清单。县审改办负责指导和协调县政府各部门行政许可中介服务事项公开工作。
3.各部门不得在公开的行政许可中介服务事项清单和纳入县政府部门行政审批程序的技术性服务事项清单外,实施其他行政许可中介服务。对法律、法规、规章仅明确要求申请人提供受理要件,没有明确要求必须委托中介机构编制的,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委托中介服务机构开展服务,也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供相关中介服务材料。行政许可部门能够通过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解决以及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完成的事项,一律不得设定中介服务。现有或已取消的行政许可事项,一律不得转为中介服务。严禁将一项中介服务拆分为多个环节。依照规定应由行政许可部门委托相关机构为其许可提供的技术性服务并纳入行政许可程序的事项,一律由许可部门委托开展,不得增加或变相增加申请人的义务。
4.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指定中介服务机构,对具备相应资质的各类中介服务机构提供的服务应同等对待;对申请人已委托中介服务机构开展的服务事项,不得再委托同一机构开展该事项的技术性审查。行政许可部门所属事业单位、主管的社会组织及其举办的企业提供中介服务的,一律不得借助行政权力垄断经营、强制服务。
5.县政府各部门要加快配套改革和相关制度建设,制定完善中介服务的规范和标准,指导监督本行业中介服务机构建立服务承诺、限时办结、执业公示、一次性告知、执业记录等制度,规范中介服务行为。进一步细化服务项目,优化服务工作流程,缩短服务事项的完成时限,规范收费形式和明确收费标准,切实减轻企业负担,方便群众办事。要依法加强对本部门管理范围的中介机构及从业人员的监督管理,建立中介机构管理长效机制。
 
附件:1.县政府部门保留的行政许可中介服务事项清单
2.衔接调整的县政府部门行政许可中介服务事项清单
3.县政府部门取消的行政许可中介服务事项清单
4.衔接纳入县政府部门行政许可程序的技术性服务事项清单
 
 
 
乐亭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11月24日        
 

附件1

 
县政府部门保留的行政许可中介服务事项清单(17项)
序号 行政许可事项编码 行政许可事项名称 实施部门 中介服务事项名称 中介服务设定依据 中介机构提供的要件名称 收费性质 收费标准及依据 备注
1   主要农作物常规种大田用种和非主要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 农牧局
(林业局)
验资报告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验资报告 经营服务性收费 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中介机构审计报告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审计报告 经营服务性收费 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计量检定机构出具的涉及计量的检验、包装、设备检定证书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涉及计量的检验、包装、设备检定证书 行政事业性收费或经营服务性收费 按照冀价行费[2008]62号规定的标准执行,纳入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批准具有资质的社会机构执行,由委托双方协商  
2   临时占用林地审批 农牧局
(林业局)
编制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 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 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 经营服务性收费 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3   建设工程征占用林地审核 农牧局
(林业局)
编制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 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 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 经营服务性收费 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4 16001 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 水务局 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专题论证报告编制 《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制度管理办法(试行)》(水利部令第31号)第九条 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专题论证报告 经营服务性收费 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除具备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编制外,也可由申请人自行编制
5 16004 河道管理内建设项目防洪评价报告审批 水务局 编制防洪评价报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二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三十八条                     《河北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第十七条                    《河北省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办法(暂行)》(冀水建管[2007]115号)第十条        《水利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的通知》(水建管[2001]618号) 防洪评价报告 经营服务性收费 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除具备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编制外,也可由申请人自行编制
6 16005 非防洪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 水务局 防洪评价报告编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三十三条                   《水利部国家计划委员会河道管理范围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水政[1992]7号)第五条   《河北省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办法(暂行)》(冀水建管[2007]115号)第十条     《水利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的通知》(水建管[2001]618号) 洪水影响评价报告 经营服务性收费 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除具备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编制外,也可由申请人自行编制
7 16006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 水务局 编制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二十五条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 经营服务性收费 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除具备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编制外,也可由申请人自行编制
8 16008 河道管理范围内有关活动(不含河道采砂)审批 水务局 防洪评价报告编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二十五条                                        《河北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第十七条                   《水利部国家计划委员会河道管理范围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水政[1992]7号)第五条                              《河北省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办法(暂行)》(冀水建管[2007]115号)第十条        《水利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的通知》(水建管[2001]618号) 防洪评价报告 经营服务性收费 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9 16010 利用堤顶、戗台兼做公路审批 水务局 防洪评价报告编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十五条                                        《河北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第十七条                   《水利部国家计划委员会河道管理范围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水政[1992]7号)第五条                              《河北省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办法(暂行)》(冀水建管[2007]115号)第十条         防洪评价报告 经营服务性收费 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10 16014 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审批 水务局 编制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0号)第十一条                   《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办法》(水利部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第15号)第五条、第六条、第八条                     《取水许可管理办法》(水利部令第34号)第八条 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 经营服务性收费 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除具备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编制外,也可由申请人自行编制
11 16016 水利基建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审批 水务局 初步设计报告编制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172项路  《水利基本建设投资计划管理暂行办法》(水规计[2003]344号)第十七条、第十九条 初步设计报告 经营服务性收费 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12 01001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核准 发展
改革局
项目申请
报告
1.《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2.《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第11号令);3.《河北省政府核准投资项目实施办法》(冀政[2014]120号) 项目申请报告 经营服务性收费 参照国家计委价格[1999]283号、省物价局省计委冀价经费字[2000]10号文件,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既可由申请人委托中介机构编制、也可由申请人自行编制
13 01004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 发展
改革局
节能专项
报告
1.《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15条;2.《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国发[2006]28号);3.《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6号);《河北省节约能源条例》第19条;4.《河北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冀政办函[2008]20号);5.《唐山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实施细则》唐政办函[2013]102号 节能专项报告 经营服务性收费 委托双方
协商确定
 
14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 环保局 评价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 经营服务性收费 国家计委、环保总局计价格[2002]125号  
15   核技术应用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 环保局 检测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核技术应用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表 经营服务性收费 冀环监字[1989]56号]冀价费[2013]31号  
16 11005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许可 国土资源管理部门 土地价格评估 1、《协议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2、《关于印发〈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试行)和〈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试行)的通知》3、《关于发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地价评估技术规范(试行)>的通知》4、《关于实施<城镇土地分等定级规程>和<城镇土地估价规程>有关问题的通知》 土地估价报告 经营服务性收费 关于土地价格评估收费的通知(1994年12月12日国家计委 国家土地管理局计价格[1994]2017号)  
17 11003 海域使用权许可 国土资源局 1、海域使用论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第三章第十六条 (二)海域使用论证材料”。  《海域使用权管理规定》第二章第六条“使用海域应当依法进行海域使用论证” 海域使用论证报告 经营服务性收费 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2、宗海图 《海域使用权管理规定》第二章第十七条, (二)《海域使用权登记办法》第二章第十条 (三)宗海界址图(包括宗海位置图和平面图)” 宗海界址图、宗海位置图 经营服务性收费 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附件2
 
衔接调整的县政府部门行政许可中介服务事项目录(共2项)
序号 行政许可
事项编码
行政许可事项名称 实施部门 中介服务事项名称 中介服务设定依据 中介机构提供的要件名称 收费
性质
收费标准及依据 衔接意见 备注
1 17015 建设工程征占用林地审核 县农牧局(林业局) 编制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或林地现状调查表 《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令第35号)第七条 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或林地现状调查表 经营服务性收费 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衔接国务院清理规范目录第81项。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技术评估、评审。 县林业局中间审核,最终权限在省厅以上
2 17016 临时占用林地审批 县农牧局(林业局) 编制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或林地现状调查表 《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令第35号)第七条 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或林地现状调查表 经营服务性收费 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衔接国务院清理规范目录第81项。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技术评估、评审。  
附件3
 

县政府部门取消的行政许可中介服务事项(9项)

序号 行政许可事项名称 实施部门 取消的中介服务事项 备注
1 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审查 水务局 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专题论证报告专家审查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技术性服务要件,改由审批部门依法委托有关机构开展。
2 水利基建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审批 水务局 水利基建项目初步设计报告审查  
3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审批 水务局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技术评估建设项目“三同时”竣工验收调查报告技术审查  
4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评估 环保局 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技术审查建设项目“三同时”竣工验收调查报告技术审查环境规划文件技术表评估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技术性服务要件,改由审批部门依法委托有关机构开展。
此行政许可事项已经取消。
5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
书核发
县住建局 《河北省城乡规划条例》(2016年5月25日第十二届河北省人大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修订)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6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审核 县安监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16年7月2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等六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书
7 职业病危害严重的
建设项目防护设施
设计审查和建设项
目职业病防护设施
竣工验收
县安监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16年7月2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等六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
8 职业病危害严重的
建设项目防护设施
设计审查和建设项
目职业病防护设施
竣工验收
县安监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16年7月2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等六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
9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 县国土局 投资建设项目审核流程再造改革 土地勘测定界图、坐
标文件

附件4

衔接纳入县政府部门行政许可程序的技术性服务事项目录(共5项)
序号 行政许可
事项编码
行政许可事项名称 实施部门 技术性服务事项名称 技术性服务事项设定依据 技术性服务提供的要件名称 衔接意见 备注
1 06001 社会团体变更登记 县民政局 出具离任审计报告 《河北省社会团体登记管理办法》第四章第二十二条 离任审计报告 衔接国务院清理规范目录第8项。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报告,改由审批部门委托有关机构开展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纳入技术性服务事项。  
2 06001 社会团体注销登记 县民政局 出具清算报告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章第二十三条 清算报告 衔接国务院清理规范目录第9项。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清算报告,改由审批部门委托有关机构开展社会团体注销清算报告,纳入技术性服务事项。  
3 06003 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登记 县民政局 出具离任审计报告 《民办非企单位登记暂行办法》第十二条 离任审计报告 衔接国务院清理规范目录第10项。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报告,改由审批部门委托有关机构开展民办非企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纳入技术性服务事项。  
4 06003 民办非企业单位注销登记 县民政局 出具清算报告 《民办非企单位登记暂行办法》第十八条 清算报告 衔接国务院清理规范目录第11项。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清算报告,改由审批部门委托有关机构开展民办非企业单位注销清算审计,纳入技术性服务事项。  
5 28001 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及防雷装置竣工验收 县气象局 防雷装置检测 《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中国气象局第21号令)第十六条 防雷装置检测报告 衔接国务院清理规范目录第95项。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防雷装置检测报告,改由审批部门委托有关机构开展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防雷装置检测,纳入技术性服务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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