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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亭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市政府下放行政权力事项衔接落实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6-03-30 11:30     来源:乐亭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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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政办函〔2016〕18号

 

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有关部门,县直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向县(市)区下放设区市行政权力事项的通知》(唐政办字〔2016〕57号)精神,进一步加大简政放权力度,提高审批效率,激发市场活力,优化发展环境,做好上下衔接,确保市政府下放的行政权力事项落实到位,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1、要认真做好下放事项的衔接落实工作,迅即行动,就下放项目的下放方式、审批条件、运行程序等与上级主管部门主动对接,防止出现权力运行脱节、缺位;同时,要积极争取上级主管部门的业务支持,进一步规范审批行为,优化权力运行环节,明确办理时限,切实提高权力运行效能。
2、要制定相关接收方案和管理措施,切实加强事中事后监管,防止监管缺位。
3、要及时调整本部门行政许可目录、行政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并于4月12日前报县编委办公室(纸质版加盖单位公章,电子版发邮箱08niantong@163.com),由县编委办公室报县政府同意后向社会公开。
 
    附件:市政府部门向县(市)区下放的行政权力事项目录
   
乐亭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3月28日
   
 附件
 
市政府部门向县(市)区下放的行政权力事项目录
 

序号

行政权力事项类别

行政权力事项名称

市本级实施主体

衔接下放
部门

实施依据

实施对象

备注

1

行政许可

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许可

市卫计委

县(市)区卫生计生局、曹妃甸区行政审批局

《河北省生活饮用水供水单位卫生许可管理办法》

集中式供水单位

 

2

行政许可

药品零售企业筹建批准、经营批准、变更批准

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县(市)区食药监管部门、曹妃甸区行政审批局

《药品管理法》第14条;《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12条;《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9条

企业及个人

除二类精神药品、药用罂粟壳、医疗用毒性药品的经营资格;除路南区、路北区、高新区连锁企业总部外全部下放

3

行政许可

餐饮服务许可(新办、变更、延续、补发、注销)

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县(市)区食药监管部门、曹妃甸区行政审批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31条

企业及个人

除市政府公务接待重点定点饭店,路南区、路北区、高新区今后新开办的四星以上餐饮单位外全部下放

4

行政许可

机动车道路通行证审批

市公安局(交警支队)

各县公安局(交警大队)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39条;《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22条

企业及个人

 

5

行政许可

超限物品运输道路通行许可

市公安局(交警支队)

各县公安局(交警大队)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48条;河北省《机动车运输超限不可解体物品通行许可证件管理办法》

企业及个人

 

6

行政许可

县级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市属以下企业新建、改建和扩建危险化学品(港口危险化学品除外)生产、存储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

市安监局

县(市)区安监局、曹妃甸区行政审批局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12条;《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45号)第3条

项目建设单位

 

7

行政许可

县级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市属以下企业新建、改建和扩建危险化学品(港口危险化学品除外)生产、存储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市安监局

县(市)区安监局、曹妃甸区行政审批局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45号)第3条

项目建设单位

 

8

行政许可

危险化学品储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专门从事危险化学品仓储经营的企业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核发、变更和延期(港区内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除外)

市安监局

县(市)区安监局、曹妃甸区行政审批局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55号)第3条

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

 

9

行政许可

市属以下烟花爆竹批发企业经营许可核发

市安监局

县(市)区安监局、曹妃甸区行政审批局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65号)第3条

烟花爆竹批发经营单位

 

10

行政许可

第二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和第三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备案证明颁发、变更

市安监局

县(市)区安监局、曹妃甸区行政审批局

《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号)第3条

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

 

11

行政许可

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

市农牧局

县(市)区畜牧行政主管部门、曹妃甸区行政审批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22条

单位和个人

 

12

行政监督

绿色食品企业年检

市农牧局

县(市)区绿色食品办公室

《河北省绿色食品企业年检工作实施办法(试行)冀绿办(2010)9号第11条、第20条

绿色食品企业

 

13

行政许可

民族成分更改核准

市民宗局

县(市)区民宗工作部门、曹妃甸区行政审批局

《中国公民民族成分登记管理办法》国家民委、公安部令第2号

唐山市公民

 

14

行政许可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及环保设施验收审批(由市发改委备案、核准、审核的建设项目环评及验收下放至县区,跨区域需市环保局审批的和需省环保厅审批的除外)

市环保局

县(市)区环保局、曹妃甸区行政审批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41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22条第一款、第三款;第24条第一款、第二款;《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10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四款,第12条第一款、第二款。

项目建设单位

 

15

其他类

公共大修基金使用的审批

市住建局

路南区、路北区住建局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

已缴纳大修基金的个人,由管理单位申请

 

16

行政许可

城市规划区内行道树砍伐、移植许可(含100株以上。市级直接管理的道路,公园绿地除外。)

市城管局(园林局)

路南区、路北区园林绿化主管部门

《河北省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办法》第37、39条

企事业单位及自然法人

 

17

行政许可

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上张挂、张贴宣传品许可(不含大型户外广告设置许可)

市城市管理局

路南区、路北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大队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国务院101号令)第11条;《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第三章第19条

企事业单位及自然法人

 

18

行政许可

依附城市道路、桥梁及照明灯杆建设(架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管线建设穿越城市绿地,临时占用、挖掘城市道路、绿地许可(下放树木砍伐、移植审批权,含100株以上。下放临时占用挖掘城市道路审批权。市级直接管理的道路,公园绿地除外)

市城市管理局

路南区、路北区住建部门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98号,自1996年10月1日起施行)第29条

企事业单位及自然法人

 

19

行政许可

海域使用权审批

市国土局(海洋局)

丰南区海洋行政主管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第12、16、17、18、19、20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47条;《河北省海域使用管理条例》14、15、16、17、18、19条

用海单位或个人

在县级人民政府海洋管理权限内,原需丰南区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报市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送市政府审批的海域使用许可项目,改由丰南区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直接报丰南区政府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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