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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亭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发布时间:2023-10-31 16:37     来源:乐亭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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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亭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一、总则

(一)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应对突发重大自然灾害紧急救助体系和运行机制,规范应急救助行为,提高应急救助能力,最大程度地减少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损失,维护灾区社会稳定。

(二)编制依据

《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河北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唐山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唐山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等。

(三)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行政区域内发生自然灾害的应急救助工作自然灾害达到本预案应急响应启动条件的,执行本预案。发生其他类型突发事件,根据需要可参照本预案开展应急救助工作。

(四)工作原则

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确保受灾人员基本生活;坚持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坚持党委领导、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群众自救,充分发挥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公益性社会组织的作用;坚持灾害防范、救援、救灾一体化,实现灾害全过程应急管理。

二、组织指挥体系

(一)乐亭县减灾救灾委员会

乐亭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以下简称减灾委)为全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综合协调机构,负责组织、领导全的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协调开展重大自然灾害救助活动。应急管理承担减灾委员会日常工作,减灾委机构设置及工作职责按照《乐亭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调整乐亭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成员组成及工作职责的通知》执行。

委、政府统一组织开展的抢险救援救灾,按有关规定执行。

(二)专家委员会

减灾委设立专家委员会,对全减灾救灾工作重大决策和重要规划提供政策咨询和建议,为全重大自然灾害的灾情评估、应急救助和灾后救助提出咨询意见。

三、救助准备

气象、水利、自然资源等部门及时向应急管理和履行救灾职责的减灾委成员单位通报自然灾害预警预报信息,自然资源部门根据需要及时提供地理信息数据。应急管理根据自然灾害预警预报信息,结合可能受到影响地区的自然条件、人口和社会经济状况,对可能出现的灾情进行预判分析。当可能威胁到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影响基本生活、需要提前采取应对措施时,视情采取下列一项或多项救助准备措施:

)向可能受到影响的减灾委或应急管理部门通报预警信息,提出灾害救助准备工作要求;

)加强应急值守,密切跟踪灾害风险变化和发展趋势,对灾害可能造成的损失进行动态评估,及时调整相关措施;

应急物资储备库做好救灾物资准备,紧急情况下提前调拨;启动与交通运输、铁路等部门和单位的应急联动机制,做好救灾物资调运准备;

)派出工作组,实地了解灾害风险,检查指导各项救灾准备工作;

)向政府报告救灾准备工作情况,并向减灾委成员单位通报。

四、信息报告和发布

应急管理部门要按照应急管理部《自然灾害情况统计调查制度》和《特别重大自然灾害损失统计调查制度》,做好灾情信息收集、汇总、分析、上报和部门间信息共享工作。

(一)信息报告

1.对一般以下突发自然灾害,县应急管理部门应在灾害发生后2小时内将本行政区域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向市级应急管理部门报告达到本级突发事件报告标准的,应急管理部门要按有关规定向本级党委、政府报告。

对造成县行政区域内5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房屋较多倒塌、农田较大面积受灾的较大突发自然灾害,县应急管理部门要在一个小时内上报应急管理

对造成行政区域内2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房屋大量倒塌、农田大面积受灾的重大以上突发自然灾害,事发地应急管理部门要在事发后20分钟内电话、30分钟内书面上报应急管理,必要时可越级上报。

2.重大自然灾害灾情稳定前,应急管理部门执行灾情24小时零报告制度,逐级上报上级应急管理部门。

3.对干旱灾害,应急管理部门应在旱情初显、群众生产和生活受到一定影响时,初报灾情;在旱情发展过程中,每10日续报一次,直至灾情解除;灾情解除后及时核报。

4.政府建立健全灾情会商制度,县减灾委或应急管理部门定期或不定期组织相关部门召开灾情会商会,全面客观地评估、核定灾情数据。

(二)信息发布

信息发布坚持实事求是、及时准确、公开透明的原则。信息发布形式包括授权发布、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主动通过重点新闻网站或政府网站、政务微博、政务微信、政务客户端等发布信息。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等相关单位应配合做好预警、灾情等应急信息发布工作。

灾情稳定前,防灾减灾救灾员会或应急管理部门应及时向社会发布自然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及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动态、成效、下一步安排等情况;灾情稳定后,应及时评估、核定并按有关规定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关于灾情核定和发布工作,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五、应急响应

根据自然灾害的危害程度等因素,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从重到轻依次分为Ⅰ、Ⅱ、Ⅲ、Ⅳ四级。

(一)Ⅰ级响应

1.启动条件行政区域内发生重大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Ⅰ级响应:

(1)死亡或可能死亡20人以上(含本数,下同);

(2)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3万人以上;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1万间或4000户以上;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范围内需政府救助人数3万人以上;

(5)灾害造成群众生产生活资料遭受特别巨大损失、短期内失去收入来源、社会关注度特别高。

2.启动程序灾害发生后,应急管理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向减灾委提出启动Ⅰ级响应的建议;减灾委报请政府同意,决定启动Ⅰ级响应,并向委报告。

3.响应措施委、政府领导或委、政府指定的负责同志统一组织、领导、协调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受灾地区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减灾委及其成员单位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召开减灾委会商会,减灾委有关成员单位、专家委员会有关受灾参加,对指导支持灾区减灾救灾的重大事项作出决定。

2)委、政府领导率有关部门赴灾区指导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县委、县政府指定的负责同志根据灾情发展和委、政府主要领导指示批示,率有关部门组成的先期工作组赴灾区指导自然灾害救助工作。

3)应急管理及时掌握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适时组织灾情会商,并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及时发布灾区需求。减灾委有关成员单位做好灾情、灾区需求及救灾工作动态等信息共享,并向应急管理通报有关情况。必要时,减灾委专家委员会组织专家对实时灾情、灾情发展趋势及灾区需求进行评估。

4)应急管理紧急调拨生活救助物资,指导、监督基层救灾应急措施的落实和救灾款物的发放协调交通运输、铁路等部门和单位做好救灾物资、人员运输工作。

5)公安加强灾区社会治安和道路交通应急管理,协助组织灾区群众紧急转移县人民武装部、河北省公安厅海防管理总队唐山支队乐亭大队根据政府有关部门和灾区政府需要,组织协调军队、武警部队、民兵、预备役部队参加救灾,必要时协助政府运送、发放救灾物资。

6)发改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保障市场供应和价格稳定。工信局配合做好应急工业品生产供应工作住建局指导灾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安全应急评估等工作。水利指导灾区水利工程修复、水利行业供水和乡镇应急供水工作。县卫健局及时组织医疗卫生队伍赴灾区协助开展医疗救治、灾后防疫和心理援助等卫生应急工作。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准备灾区地理信息数据,组织开展灾区现场影像获取等应急测绘工作,提供应急测绘保障服务。生态环境及时监测因灾害导致的生态环境破坏、污染、变化等情况,人民政府负责开展灾区生态环境状况调查评估。

7)委宣传部、委网信办等组织做好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工作。

8)应急管理向社会发布接受救灾捐赠的公告,组织全救灾捐赠活动,呼吁社会救灾援助,统一接收、管理、分配全救灾捐赠款物;会同民政指导社会组织、志愿者等社会力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政府办公室协助做好救灾的涉外工作。红十字会慈善总会等社会组织依法开展救灾募捐活动。

9)灾情稳定后,根据委、政府关于灾害评估工作的有关部署,应急管理局和受灾地区政府组织开展灾害损失综合评估工作。应急管理按有关规定统一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10)减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关工作。

(二)Ⅱ级响应

1.启动条件行政区域内发生重大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Ⅱ级响应:

(1)死亡或可能死亡10人以上、20人以下(不含本数,下同);

(2)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1万人以上、3万人以下;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2000间或700户以上、1万间或4000户以下;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全范围内需政府救助人数1.5万人以上、3万人以下;

5)灾害造成群众生产生活资料遭受巨大损失、短期内失去收入来源、社会广泛关注。

2.启动程序灾害发生后,应急管理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向减灾委提出启动Ⅱ级响应的建议;减灾委主任决定启动Ⅱ级响应,并向委报告。

3.响应措施

减灾委主任组织协调指导受灾地区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减灾委及其成员单位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减灾委主任主持召开会商会,减灾委有关成员单位、专家委员会及有关受灾地区参加,分析灾区形势,研究落实对灾区的救灾支持措施。

2)县减灾委主任率有关部门赴灾区指导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由县减灾委副主任带队、有关部门参加的先期工作组赴灾区慰问受灾群众,核查灾情,指导自然灾害救助工作。

3)应急管理及时掌握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适时组织灾情会商并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信息;及时发布灾区需求。县减灾委有关成员单位做好灾情、灾区需求及救灾工作动态等信息共享,并于每日12时前向应急管理通报有关情况。必要时,减灾委组织专家,对实时灾情、灾情发展趋势及灾区需求进行评估。

4)应急管理紧急调拨生活救助物资,指导、监督基层救灾应急措施的落实和救灾款物的发放。发改协调交通运输、铁路等部门和单位做好救灾物资、人员运输工作。

5)县人民武装部、河北省公安厅海防管理总队唐山支队乐亭大队根据政府有关部门和灾区政府需要,组织协调军队、武警部队、民兵、预备役部队参加救灾,必要时协助灾区政府运送、发放救灾物资。

6)县卫健局根据需要,及时派出医疗卫生队伍赴灾区协助开展医疗救治、灾后防疫和心理援助等工作。

7)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准备灾区地理信息数据,组织开展灾区现场影像获取等应急测绘工作,提供应急测绘保障服务。

8)委宣传部、委网信办等组织做好新闻宣传工作。

9)应急管理、民政指导社会组织、志愿者等社会力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红十字会慈善总会等社会组织依法开展救灾募捐活动,参与救灾工作。

10)灾情稳定后,政府组织开展灾害损失综合评估工作,及时将评估结果报送减灾委

11)减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三)Ⅲ级响应

1.启动条件行政区域内发生重大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Ⅲ级响应:

1)死亡或可能死亡5人以上、10人以下;

2)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5000人以上、1万人以下;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900间或300户以上、2000间或700户以下;

4)干旱灾害造成群众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全范围内需政府救助人数1万人以上、1.5万人以下;

5)灾害造成群众生产生活资料遭受重大损失、短期内失去收入来源、社会高度关注。

2.启动程序灾害发生后,县应急管理局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向县减灾委提出启动Ⅲ级响应的建议;县减灾委副主任决定启动Ⅲ级响应,并向县委、县政府报告。

3.响应措施县减灾委副主任组织协调指导受灾地区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减灾委及成员单位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县减灾委副主任及时组织有关部门召开会商会,分析灾区形势,研究落实对灾区的救灾支持措施。

2)减灾委副主任带队、有关部门参加的工作组赴灾区慰问受灾群众,核查灾情,指导开展救灾工作。

3)应急管理及时掌握并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

4)应急管理紧急调拨生活救助物资,指导、监督基层救灾应急措施的落实和救灾款物的发放。发改协调交通运输、铁路等部门和单位做好救灾物资、人员运输工作。

5)应急管理、民政指导社会组织、志愿者等社会力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

6)县人民武装部、河北省公安厅海防管理总队唐山支队乐亭大队根据政府有关部门和灾区政府需要,组织协调军队、武警部队、民兵、预备役部队参加救灾,必要时协助灾区政府运送、发放救灾物资。

7)县卫健局指导灾区做好医疗救治、灾后防疫和心理援助工作。

8)灾情稳定后,应急管理指导受灾地区评估、核定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9)减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四)Ⅳ级响应

1.启动条件行政区域内发生重大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Ⅳ级响应:

1)死亡或可能死亡1人以上、5人以下;

2)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3000人以上、5000人以下;

3)倒塌房屋和严重损坏房屋600间或200户以上、900间或300户以下;

4)干旱灾害造成群众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全范围内需政府救助人数5000人以上、1万人以下;

5)灾害造成群众生产生活资料遭受较大损失、短期内失去收入来源,或社会高度关注、群众反映强烈。

2.启动程序灾害发生后,应急管理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向县减灾委提出启动Ⅳ级响应的建议;县减灾委副主任决定启动Ⅳ级响应。

3.响应措施减灾委副主任组织协调指导受灾地区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减灾委及其成员单位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减灾委副主任视情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召开会商会,分析灾区形势,研究落实对灾区的救灾支持措施。

2)减灾委副主任率有关部门赴灾区慰问受灾群众,核查灾情,指导地方开展救灾工作;

3)应急管理及时掌握并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

4)应急管理紧急调拨生活救助物资,指导、监督基层救灾应急措施的落实和救灾款物的发放。

5)县人民武装部、河北省公安厅海防管理总队唐山支队乐亭大队根据政府有关部门和灾区政府需要,组织协调军队、武警部队、民兵、预备役部队参加救灾,必要时协助灾区政府运送、发放救灾物资。

6)县卫健局指导灾区做好医疗救治、灾后防疫和心理援助工作。

7)减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五)启动条件调整

1.针对突发自然灾害及灾害风险,县级自然灾害指挥机构已经启动相关应急响应的,自然灾害生活救助工作由相关自然灾害指挥机构组织开展本预案只履行响应程序,不再启动指挥机构开展相关工作。

2.对灾害发生在敏感地区、敏感时间和救助能力特别薄弱的地区等特殊情况,或灾害对受灾地区经济社会造成重大影响时,启动本预案应急响应的标准可酌情调整。

(六)响应终止

救灾应急工作结束后,由应急管理提出建议,启动响应的单位决定终止响应。

六、灾后救助与恢复重建

(一)过渡期生活救助

1.重大灾害发生后,应急管理组织有关部门、专家及相关乡镇(街道)评估灾区过渡期生活救助需求情况。

2.应急管理根据各乡镇(街道)过渡期生活救助资金申请,结合灾情评估情况,提出资金补助方案,经与县财政研究确定后及时拨付补助资金。应急管理指导灾区政府做好过渡期生活救助的人员核定、资金发放等工作。

3.应急管理监督检查灾区过渡期生活救助政策和措施的落实,定期通报灾区救助工作情况;过渡期生活救助工作结束后组织绩效评估。

(二)冬春救助

自然灾害发生后的当年冬季、次年春季,由县政府为生活困难的受灾人员提供基本生活救助。

1.应急管理局每年9月下旬开展冬春受灾群众生活困难情况调查,并会同相关乡镇(街道),组织有关专家赴灾区开展受灾群众生活困难状况评估,核实情况。

2.县应急管理部门应在每年10月底前统计、评估本行政区域内受灾人员当年冬季、次年春季的基本生活救助需求,核实救助对象,编制工作台账,制定救助工作方案后组织实施,并报应急管理备案。

3.根据受灾乡镇(街道)的资金申请,财政局、应急管理局及时下拨中央和省级安排的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专项用于帮助解决冬春期间受灾群众吃饭、穿衣、取暖等基本生活困难。

4.县应急管理通过开展救灾捐赠、对口支援、政府采购等方式解决受灾群众的过冬衣被等问题,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评估全冬春期间中期和终期救助工作绩效。发改、财政、农业农村等部门组织落实以工代赈、灾歉减免政策,粮食部门确保粮食供应。

(三)倒损住房恢复重建

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要尊重群众意愿,以受灾户自建为主,由县政府负责组织实施。建房资金通过政府救助、社会互助、邻里帮工帮料、以工代赈、自行筹措、政策优惠等多种途径解决。积极发挥农房保险的经济补偿作用,完善市场化筹集重建资金机制。重建规划和房屋设计要因地制宜,科学选址,合理布局,避开地震断裂带、地质灾害隐患点、泄洪通道等危险地带,提高抗灾设防能力,确保安全。

1.县应急管理根据对受灾乡镇(街道)倒损住房的核定情况,视情况组织评估小组,参考其他灾害管理部门的评估数据,对因灾倒损住房情况进行综合评估。

2.应急管理收到受灾乡镇(街道)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资金的申请后,根据评估小组的综合评估结果,按照相关补助标准,提出资金补助方案,商财政研究确定后及时下达补助资金。

3.住房重建工作结束后,应急管理部门应采取实地调查、抽样调查等方式,对全县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管理工作开展绩效评估,并将评估结果报应急管理部门。

4.住建部门负责倒损住房恢复重建的技术支持和质量监督等工作。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地理信息保障服务工作。其他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重建规划、选址,制定优惠政策等工作。

5.委、政府统一组织开展的恢复重建,按有关规定执行。

七、保障措施

(一)资金保障

按照救灾工作分级负责、救灾资金分级负担、以地方为主的原则,建立和完善救灾资金分级负担机制,督促各地加大救灾资金投入力度。

1.县政府将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纳入全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与自然灾害救助需求相适应的资金、物资保障机制,将政府安排的自然灾害救助资金和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经费纳入财政保障

2.应急管理落实上级部门安排的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专项用于帮助解决遭受重大自然灾害地区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困难。

3.救灾预算资金不足时,政府通过预备费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需要。

4.县政府根据社会发展水平、自然灾害生活救助成本等因素,适时调整自然灾害救助政策和相关补助标准。

5.应急管理、财政按有关规定开展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绩效管理工作。

(二)物资保障

1.合理规划全救灾物资储备库网络布局,进一步改善救灾物资储备库的仓储条件、设施和功能。

2.制定救灾物资储备规划,合理确定储备品种和规模;建立健全救灾物资采购和储备制度,每年根据应对重大自然灾害的要求储备必要物资。按照实物储备和协议储备相结合的原则,健全应急采购和供货机制。

3.加强救灾物资储备管理,建立健全救灾物资应急保障和征用补偿机制、紧急调拨和运输制度。

(三)通信和信息保障

1.自然灾害应急信息网络以公用通信网为基础,合理组建灾情专用通信网络,通信运营部门应依法保障灾情传送的网络畅通。

2.加强灾情管理系统建设确保政府及时准确掌握重大灾情。

3.充分利用现有资源、设备,完善灾情和数据共享平台,健全部门间灾情信息共享机制。

(四)装备和设施保障

政府建立健全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技术支撑系统,并为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提供必要的交通、通信等设备。

政府根据当地居民人口数量和分布等情况,利用公园、广场、体育场馆等公共设施,统筹规划设立应急避难场所,并设置明显标识。自然灾害多发、易发地区可规划建设专用应急避难场所。

灾情发生后,政府及时启用各类避难场所,科学设置受灾群众安置点,避开地质灾害等风险点,防范次生灾害,同时加强安置点消防安全、卫生防疫、食品安全、治安等保障,确保安置点秩序。

(五)人力资源保障

1.加强自然灾害各类专业救援队伍建设、应急管理灾害管理人员队伍建设,提高自然灾害救助能力。支持、培育和发展相关社会组织和志愿者队伍,鼓励和引导其在救灾工作中发挥积极作用。

2.组织应急管理、自然资源、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卫生健康、林业草原、地震、气象、海事、红十字会等有关方面专家,重点开展灾情会商、赴灾区现场评估及灾害管理的业务咨询工作。

3.加强县、乡街道)、村(社区)的灾害信息员队伍建设。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和企事业单位要设立专职或者兼职的灾害信息员。

(六)社会动员保障

完善救灾捐赠管理相关政策,建立健全救灾捐赠动员、运行和监督管理机制,规范救灾捐赠的组织发动、款物接收、统计、分配、使用、公示反馈等各个环节的工作。

完善非灾区支援灾区、轻灾区支援重灾区的救助对口支援机制。

科学组织、有效引导,充分发挥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志愿者在灾害救助中的作用。

(七)科技保障

1.建立健全环境与灾害监测预警、分析评估和应急决策支持系统,开展空间技术减灾应用示范和培训工作。

2.组织涉灾相关方面专家开展灾害风险调查,编制全自然灾害风险区划图,制定相关技术和管理标准。

3.建设相关部门防灾减灾救灾信息共享平台,实现信息快速传递和共享。

4.支持和鼓励高等学校、科研院所、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开展灾害相关领域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建立合作机制,鼓励减灾救灾政策理论研究。

5.建立全应急广播体系,实现灾情预报预警和减灾救灾信息的全面立体覆盖。

(八)宣传和培训

组织全开展防灾减灾救灾宣传活动,利用各种媒体宣传应急法律、法规和灾害预防、自救互救、保险等方面常识,组织好“防灾减灾日”“国际减灾日”“世界急救日”“全国科普日”“全国消防日”等活动,提高公民防灾减灾意识和自救互救技能。积极推进社区减灾活动,推动综合减灾示范社区建设。

组织开展对各乡镇(街道)政府分管负责人、灾害管理人员和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社会组织和志愿者的培训。

八、附则

(一)术语解释

1.自然灾害主要包括干旱、洪涝灾害,台风、风雹、低温冷冻、雪、沙尘暴等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风暴潮、海啸等海洋灾害,森林草原火灾和重大生物灾害等。

2.自然灾害救助指对因自然灾害造成吃穿住等基本生活出现困难的人员给予的临时性、阶段性生活救助以及对因灾死亡人员家属给予的抚慰。

3.紧急转移安置人口指本行政区域内因遭受自然灾害或可能遭受自然灾害,导致不能在现有住房中居住,需由政府进行安置并给予临时生活救助的人员数量(含非常住人口);需紧急生活救助人口指本行政区域内遭受自然灾害后,住房未受到严重破坏、不需要转移安置,但因灾造成当下吃穿等发生困难,不能维持正常生活,需要给予临时生活救助的人员数量(含非常住人口)。

(二)预案演练

应急管理协同减灾委成员单位制定应急演练计划并每年定期组织1至2次演练。

(三)预案管理

本预案由应急管理制定,报政府批准后实施。预案实施后,应急管理适时召集有关部门和专家进行评估,并视情况变化作出相应修改后报政府审批。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制定落实本预案任务的工作手册、行动方案等,确保责任落实到位。

(四)预案解释本预案由应急管理局负责解释

(五)预案实施时间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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