户籍在本辖区,城镇和农村独生子女死亡或伤、病残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家庭的夫妻满足:一般为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女方须年满49周岁,只生育一个子女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现无存活子女或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残疾(伤病残达到三级以上)的,由政府发放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扶助金。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2001年12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2015年12月27日,根据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决定》修正2021年8月2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决定修订施行)第三十一条。河北省人口计生委、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北省计划生育坚挺特别扶助制度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冀人口联[2008]1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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