户籍在本辖区,满足国家规定的四个条件:1、本人为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2、1933年1月1日后出生,1973年至2001年间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生育;3、现存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或子女死亡现无子女;4、年满60周岁的居民,享受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金。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2001年12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2015年12月27日,根据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决定》修正2021年8月2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决定修订施行)第三十一条。河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河北省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确认条件的具体规定(试行)》的通知冀人口发[2005]1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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