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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业扶贫专岗管理办法(暂行)

发布时间:2019-10-10 10:57     来源:乐亭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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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就业扶贫专岗的开发、管理,督促履职尽责,助力全县脱贫攻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扶贫专岗是针对我县16-65岁有劳动能力及就业意愿的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年龄上限最高70岁),通过市场难以实现就业,由政府予以托底安置的帮扶就业岗位。

第三条 扶贫专岗的管理遵循“谁用人、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用人单位与安置人员建立规范的用工关系。

第四条 各乡镇及所辖行政村负责辖区内扶贫专岗的开发和日常管理,完善考核、考勤机制。

1.各乡镇及所辖行政村负责专岗人员的学习、考核等日常管理工作。

2.各行政村负责专岗人员的考勤,经村支部书记(或村委会主任)、一名村两委班子成员和劳动者本人签字后,报乡镇审核,作为核算薪酬的依据。

3.各行政村负责明确专岗的职责范围、工作标准、工作时间等,专岗人员必须服从乡镇和行政村管理,按时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4.各乡镇及所辖行政村负责专岗任务完成及人岗相符情况检查。

第五条  各乡镇建立扶贫专岗实名台账,实行动态管理,于每月25日前报县就业局,对于不符合岗位要求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要及时解除用工协议,动态变化情况要及时录入河北省就业扶贫信息管理系统。

第六条 对扶贫专岗人员实行年度考核,考核工作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促进就业脱贫为目标。

第七条  具体考核方案由各乡镇制定,各行政村负责具体组织实施,考核结果报县就业局备案。

第八条  年终考核结果要参考日常考核情况,充分听取辖区村组干部、普通群众的意见,考核结果需考核对象签字确认。

第九条  年终考核合格人员续签用工协议,不合格人员终止其用工协议。

第十条  扶贫专岗工作时间最长不超3年,协议期满或超过70岁,用工协议自行终止。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与其解除用工协议,劳动者退出扶贫专岗:

1.被证明不符合上岗条件的;

2.超过我县规定年龄上限,或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

3.因工作失职、违规违纪,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造成经济损失或严重不良影响的;

4.不服从工作安排或岗位管理,经指出后仍不改正的;

5.其他不适宜继续工作情形的。

第十二条  建立不定期监督检查机制,由各乡镇及所辖行政村不定期地开展工作督查,对于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提出并反馈给相关人员,督促其及时纠正。

第十三条  对发现问题的或者指出问题拒不纠正的要给予警告,并将处理结果记录在案。连续警告三次的予以解聘,按照程序上报。

第十四条  乡镇、行政村有关人员要严格履行职责,坚决杜绝徇私舞弊、失职渎职行为的发生。对虚报冒领、空岗、挂岗、弄虚作假、冒名顶替等骗取岗位补贴的,除追回所有资金外,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县人社局将定期不定期、随机开展工作督查,检查政策落实情况。

第十五条  就业扶贫专岗待遇按人社局等三部门《关于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公益性岗位安置的实施意见》(乐人社字[2018]35号)文件执行。

第十六条  在全县脱贫攻坚过程中,扶贫专岗政策如遇上级政策调整,按国家、省、市出台的新政策执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乐亭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由乡镇负责对涉及行政村进行传达并督导落实。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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