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文件
唐人社字〔2012〕104号
唐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援助对象认定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开发区(管理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为贯彻落实《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唐山市加强就业援助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唐政办函〔2012〕235号)精神,及时将符合就业援助条件的人员纳入就业援助范围,努力使未就业的援助对象获得更具针对性的重点帮助以及时就业,确保已就业的援助对象切实享受政策扶持以稳定就业,现就就业援助对象认定管理和就业扶持政策落实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就业援助对象的认定范围
(一)大龄失业人员。城镇登记失业人员中,自申请认定之日起,女性年满40周岁(含40周岁)、男性年满50周岁(含50周岁),尚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就业转失业人员。
(二)“零就业家庭”成员。城镇居民家庭中,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连续30天以上均处于失业状态,且无经营性、投资性收入的一名家庭成员。
(三)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且登记失业一年以上的家庭中的一名成员。
(四)因失地等原因难以实现就业人员。是指因城镇公共建设,由国土资源部门统一征地,被征地后人均农业用地不足0.5亩的村的农民家庭中,处于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领取《就业失业登记证》,登记失业一年以上并享受城乡低保的就业困难家庭中的一名成员。
(五)残疾失业人员。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进行了失业登记、符合残疾人就业相关规定未实现就业的城镇残疾人员,以及符合失地又失业条件的农村残疾人员(具体条件由市人社局、市残联确定)。
(六)需赡养患有重大疾病直系亲属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同一户籍因需要赡养直系亲属中有患尿毒症、癌症等符合重大疾病的困难家庭中已进行失业登记的一名家庭成员。
(七)单亲家庭人员。城镇居民家庭中,因离异或丧偶,需单独抚养未成年子女或全日制大学本科及以下在学子女,且登记失业一年以上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
(八)曾荣获市级以上(含市级)劳模荣誉称号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
(九)烈士直系亲属中的一名城镇登记失业人员。
(十)国有、集体失业人员。国有企业(含国有控股)和县(区)属以上城镇集体企业中,因企业改制、破产就业转失业人员。
二、就业援助对象的认定程序
(一)大龄失业人员,持户口本、本人《居民身份证》、通过年检的《就业失业登记证》、与企业解除、终止劳动关系(合同)相关证明、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或原企业参加失业保险)有关证明等材料,向户籍所在地街道(乡镇)劳动保障事务站提出申请。街道(乡镇)劳动保障事务站指导其填写《就业援助对象认定审批表》(附件1,以下简称《认定审批表》),经本人所在社区居委会(村委会)对其就业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张榜公示3天,确认未就业的,由社区居委会(村委会)出具《未就业情况证明》(附件2),街道(乡镇)劳动保障事务站在《认定审批表》上签署初审意见,申请人持上述材料按原企业隶属关系到县级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办理认定手续。
(二)“零就业家庭”成员,按属地管理原则,城镇“零就业家庭”中符合申领条件的一名成员,持户口本、本人《居民身份证》、《河北省城镇零就业家庭认定审批表》、通过年检的《就业失业登记证》等材料,向户籍所在地街道(乡镇)劳动保障事务站提出申请,街道(乡镇)劳动保障事务站指导其填写《认定审批表》,经本人所在社区居委会(村委会)对其就业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张榜公示3天,确认未就业的,由社区居委会(村委会)出具《未就业情况证明》,街道(乡镇)劳动保障事务站在《认定审批表》上签署初审意见,申请人持上述材料到户籍所在地县级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办理认定手续。
(三)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且登记失业一年以上的家庭中的一名成员,按属地管理原则,持户口本、本人《居民身份证》、《城市低保证》、通过年检的《就业失业登记证》等材料,向户籍所在地街道(乡镇)劳动保障事务站提出申请,街道(乡镇)劳动保障事务站指导其填写《认定审批表》,经本人所在社区居委会(村委会)对其就业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张榜公示3天,确认未就业的,由社区居委会(村委会)出具《未就业情况证明》,街道(乡镇)劳动保障事务站在《认定审批表》上签署初审意见,申请人持上述材料到户籍所在地县级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办理认定手续。
(四)失地又失业的农民家庭中的一名成员,持户口本、本人《居民身份证》、通过年检的《就业失业登记证》、《农村低保证》等材料,向户籍所在地街道(乡镇)劳动保障事务站提出申请,街道(乡镇)劳动保障事务站指导其填写《认定审批表》,经本人所在社区居委会(村委会)对其就业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张榜公示3天,确认未就业的,由社区居委会(村委会)出具《未就业情况证明》,街道(乡镇)劳动保障事务站在《认定审批表》上签署初审意见,申请人持上述材料到户籍所在地县级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办理认定手续。确认城镇规划区域内失地又失业的农民家庭条件如下:(1)县级以上规划部门出具的城镇规划区域证明材料;(2)县级以上国土资源部门出具的土地征用证明;(3)《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措施和费用落实情况审查呈报认定表》;(4)村委会关于征用土地的情况说明等材料。
(五)需赡养患有重大疾病直系亲属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按属地管理原则,持户口本、本人《居民身份证》、家庭成员患重大疾病的诊断证明和相关医学检查报告单以及住院病历(病历首页、出院记录、病历记录、病理报告、手术记录)等证明材料、公安部门出具的重大疾病患者与登记失业人员的《户籍关系证明》、通过年检的《就业失业登记证》等材料,向户籍所在地街道(乡镇)劳动保障事务站提出申请,街道(乡镇)劳动保障事务站指导其填写《认定审批表》,经本人所在社区居委会(村委会)对其就业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张榜公示3天,确认未就业的,由社区居委会(村委会)出具《未就业情况证明》,街道(乡镇)劳动保障事务站在《认定审批表》上签署初审意见,申请人持上述材料到户籍所在地县级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办理认定手续。
(六)单亲家庭人员,按属地管理原则,持户口本、本人《居民身份证》、离异(丧偶)扶养未成年子女相关证明、16周岁以上子女就学学校学籍证明、通过年检的《就业失业登记证》等材料,向户籍所在地街道(乡镇)劳动保障事务站提出申请,街道(乡镇)劳动保障事务站指导其填写《认定审批表》,经本人所在社区居委会(村委会)对其就业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张榜公示3天,确认未就业的,由社区居委会(村委会)出具《未就业情况证明》,街道(乡镇)劳动保障事务站在《认定审批表》上签署初审意见,申请人持上述材料到户籍所在地县级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办理认定手续。
(七)曾荣获市级以上(含市级)劳模荣誉称号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持户口本、本人《居民身份证》、通过年检的《就业失业登记证》、与企业解除、终止劳动关系(合同)相关证明、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或原企业参加失业保险)证明、劳模证书原件及复印件等材料,向户籍所在地街道(乡镇)劳动保障事务站提出申请。街道(乡镇)劳动保障事务站指导其填写《认定审批表》,经本人所在社区居委会(村委会)对其就业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张榜公示3天,确认未就业的,由社区居委会(村委会)出具《未就业情况证明》,街道(乡镇)劳动保障事务站在《认定审批表》上签署初审意见,申请人持上述材料按原企业隶属关系到县级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办理认定手续。
(八)烈士直系亲属中的一名城镇登记失业人员,按属地管理原则,持户口本、本人《居民身份证》、系烈士直系亲属的相关证明材料、通过年检的《就业失业登记证》等材料,向户籍所在地街道(乡镇)劳动保障事务站提出申请,街道(乡镇)劳动保障事务站指导其填写《认定审批表》,经本人所在社区居委会(村委会)对其就业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张榜公示3天,确认未就业的,由社区居委会(村委会)出具《未就业情况证明》,街道(乡镇)劳动保障事务站在《认定审批表》上签署初审意见,申请人持上述材料到户籍所在地县级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办理认定手续。
(九)国有、集体企业失业人员,持户口本、本人《居民身份证》、通过年检的《就业失业登记证》、与企业解除、终止劳动关系(合同)相关证明、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或原企业参加失业保险)有关证明等材料,向户籍所在地街道(乡镇)劳动保障事务站提出申请。街道(乡镇)劳动保障事务站指导其填写《认定审批表》,经本人所在社区居委会(村委会)对其就业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张榜公示3天,确认未就业的,由社区居委会(村委会)出具《未就业情况证明》,街道(乡镇)劳动保障事务站在《认定审批表》上签署初审意见,申请人持上述材料按原企业隶属关系到县级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办理认定手续。
上述援助对象符合第(二)、(三)、(五)、(六)、(八)条规定的,如本人为就业转失业人员,还需提供解除、终止劳动关系(合同)相关证明材料、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或原企业参加失业保险)有关证明等材料,按原企业隶属关系到县级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办理认定手续。
就业援助对象办理认定前,首先要通过《河北省落实就业扶持政策信息管理系统》对享受就业扶持政策情况进行核实:未享受就业扶持政策,符合上述认定条件的,按规定予以认定;享受就业扶持政策期满后,仍符合就业援助对象认定范围前九项之一的,按规定予以认定,并可享受其他就业扶持政策。
三、建立就业援助对象退出机制
就业援助对象实行动态管理,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再继续作为援助对象。
(一)已实现就业或通过经营性、投资性等其他合法渠道取得稳定收入,达到稳定就业的;
(二)家庭经济状况出现明显好转的;
(三)无正当理由3次拒不接受就业部门组织的职业培训和职业介绍;
(四)退休、退职、死亡或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
(五)因其他原因暂无就业愿望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城镇零就业家庭中因家庭成员实现就业,而其他未能实现就业的人员又不符合“就业援助对象”认定条件的;
(七)入学、服兵役、移居境外的;
(八)被判刑收监执行或被劳动教养的;
(九)其他不符合“就业援助对象”认定条件的。
对符合上述规定条件退出的人员,认定机关应在《就业失业登记证》相关页上注明退出时间及原因,并加盖“就业援助对象认定管理专用章”。
四、严格就业援助对象认定管理
(一)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对就业援助对象的认定管理工作,采取有效措施,严防弄虚作假、欺骗等行为,对违反规定,随意扩大认定范围的,取消其认定资格,并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二)按照“谁认定、谁标注”的原则,县级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指定专人,负责就业援助对象的认定工作。对通过认定的就业援助对象,要及时在其《就业失业登记证》相关页上做好就业援助对象类型等信息标注,并加盖“就业援助对象认定管理专用章”。
(三)就业援助对象凭通过认定的《就业失业登记证》享受相应的就业扶持政策,政策执行部门和提供就业服务的机构,要从《就业失业登记证》相关页开始,依次做好享受就业扶持政策情况的标注。从事个体经营的,证件由本人保管;被用人单位录用的,证件由用人单位保管;从事灵活就业的,自申报之日起由所在街道(乡镇)劳动保障机构保管。
(四)认定机构要及时将就业援助对象的认定情况录入全省统一的《河北省落实就业扶持政策信息管理系统》,建立认定管理台账。
(五)改制、破产的相关企业和企业主管部门,要积极配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做好就业援助对象的认定工作。改制(破产)企业要按隶属关系,将改制(破产)相关证明文件、职工安置方案、改制(破产)前企业全员职工花名册等材料,经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报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备案,未备案的企业,不予认定。
五、明确就业扶持政策的享受期限
(一)2011年12月31日前达到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人员,享受就业扶持政策期满后,符合就业援助条件的,按下列程序进行确认(认定):
1、对原持有《再就业优惠证》人员,达到距法定退休年龄2年之日起,按照大龄就业援助对象认定程序到原发证机关办理认定手续,享受就业扶持政策至退休。
2、对持《就业失业登记证》人员,自其达到距法定退休年龄2年之日起,由享受就业扶持政策所在地县级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确认后,享受就业扶持政策至退休。
(二)自2012年1月1 日起,就业援助对象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公益性岗位补贴期限,以初次核定其享受补贴年龄为准,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就业援助对象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
(三)灵活就业人员在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期间达到就业援助对象规定的“大龄失业人员”条件的,从次月起,按照“大龄失业人员”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标准给予补贴。
六、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高度重视。就业援助对象认定管理工作是援助对象享受各项就业扶持政策的前提条件,是实现就业援助制度化的重要环节,各有关部门一定要提高认识,高度重视,明确工作职责,层层抓好落实。
(二)规范认定,严格管理。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对就业援助对象认定工作的指导,协调相关部门,及时、规范、严格地做好认定工作;要建立失业人员信息交换和协查制度,采取有效措施,严防弄虚作假、骗取国家扶持政策和资金的行为。
(三)加强宣传,精心组织。要通过各种途径广泛宣传就业援助对象认定范围、申请程序、享受政策条件等,让每一个符合就业援助条件的人员都能够及时得到政策扶持,实现稳定就业。
附件: 1、《就业援助对象认定审批表》
2、《未就业情况证明》
3、《灵活就业证明》
4、《重大疾病参考目录》
唐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2年11月9日
唐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 2012年11月9日印发 |
附件1
就业援助对象认定审批表
姓名 |
| 性别 |
| 民族 |
| 户籍 性质 | 1、城镇 2、农村 | 婚姻 状况 | 1、有配偶 2、无配偶 | ||||||||||||||||||||||||||||||||||
就业失业 登记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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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记失业 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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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籍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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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业援助 对象分类 | 1、大龄失业人员;2、“零就业家庭成员”;3、城市居民低保家庭;4、失地又失业农民家庭;5、赡养重大疾病直系亲属;6、单亲家庭人员;7、市级以上劳模;8、烈士直系亲属;9、国有、集体失业人员。 | ||||||||||||||||||||||||||||||||||||||||||
原工作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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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主要成员 | 姓名 | 出生年月 | 与户主关系 | 下岗失业 时间 | 目前就业 失业状态 | 有(无)就业能力 | 技能状态 及求职意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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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事务站核实意见 街道(乡镇)劳动 | 公示 方式 |
| 公示期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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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 结果 |
站长: 年 月 日 | ||||||||||||||||||||||||||||||||||||||||||
保障部门意见 人力资源和社会 | 审核人: 年 月 日 | ||||||||||||||||||||||||||||||||||||||||||
认定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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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表一式二份:街道(乡镇)劳动保障事务站、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各一份。
附件2
编号:
未就业情况证明存根
兹证明本街道(乡镇) 社区居委会(村委会)居民 ,家庭住址 ,身份证号 ,现未就业,情况属实。
社区经办人:
(盖章)
年 月 日
盖 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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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
未就业情况证明
兹证明本街道(乡镇) 社区居委会(村委会)居民 ,家庭住址 ,身份证号 ,现未就业,情况属实。
社区经办人:
审核人:
劳动保障事务站(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3
编号:
灵活就业证明存根
我辖区 社区的 同志,身份证号 , 于 年 月 日在(单位) (岗位) 实现了灵活就业,申报情况属实, 特此证明。
申报人(签字): 社区经办人:
(盖章)
年 月 日
盖 章 |
………………………………………………..………………………………
编号:
灵活就业证明
我辖区 社区的 同志,身份证号 , 于 年 月 日在(单位) (岗位) 实现了灵活就业,申报情况属实, 特此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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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人(签字): 社区经办人(签字):
审核人(签字):
劳动保障事务站(盖章)
附:就业单位证明 年 月 日
附件4
重大疾病参考目录
重大疾病,是指经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二级以上(含二级)[除原发性心肌病须在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三级以上(含三级)医院]确认患下列疾病或达到下列疾病状态或在医院接受下列手术:
1、恶性肿瘤; 2、急性心肌梗塞; 3、脑中风后遗症;4、重大器官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5、冠状动脉搭桥术(或称冠状动脉旁路移植术);6、终末期肾病(或称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期); 7、多个肢体缺失;8、急性或亚急性重症肝炎;9、良性脑肿瘤;10、慢性肝功能衰竭失代偿期;11、脑炎后遗症或脑膜炎后遗症;12、深度昏迷;13、双耳失聪;14、双目失明;15、瘫痪;16、心脏瓣膜手术;17、严重阿尔茨海默病;18、严重脑损伤;19、严重帕金森病;20、严重Ⅲ度烧伤;21、严重原发性肺动脉高压;22、严重运动神经元病;23、语言能力丧失;24、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25、主动脉手术;26、肾髓质囊性病;27、原发性心肌病;28、持续植物人状态;29、全身性重症肌无力;30、坏死性筋膜炎;31、终末期肺病;32、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感染;33、肌营养不良;34、严重多发性硬化;35、严重克隆病;36、严重冠心病;37、系统性红斑狼疮累及肾脏(严重的狼疮性肾炎);38、严重类风湿性关节炎;39、脊髓灰质炎(小儿麻痹症); 40、 糖尿病并发症;41、肺心病;42、精神病;43、血友病等重大疾病(参照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公布的《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唐山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疾病病种》及相关保险公司重大疾病保险所列疾病制定)。
主办单位:乐亭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电话:0315-461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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