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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申请宅基地条件

    发布于:2021-01-22 20:50:41


想申请宅基地,需要什么条件。要什么流程呢  谢谢!

管理员回复:
据农业农村局反馈,按照河北省农业农村厅、河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指导意见》(冀农发[2020]52号)文件精神给予答复,具体内容如下:

一、农村宅基地的申请条件

1.农村村民申请宅基地的条件

具有本村户口,又是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河北省宅基地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农村村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宅基地:

(1)因子女结婚等原因确需分户,缺少宅基地的;

(2)外来人口落户,成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没有宅基地的;

(3)因发生或者防御自然灾害、实施村庄和集镇规划以及 进行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搬迁的。

2.不予批准宅基地的农村村民。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河北省宅基地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农村村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使用宅基地:

(1)年龄未满十八周岁的;

(2) 原有宅基地的面积已经达到规定标准或者能够解决分户需要的;

(3) 出卖或者出租村内住房的。

二、宅基地申请审查程序

(一)村集体所有土地的宅基地和建房申请审查程序。

1.农户申请。符合宅基地和建房申请条件的农户(以下简称 申请人),填写《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表》(以下 简称《申请表》)、《农村宅基地使用承诺书》(以下简称《承诺书》), 以户为单位向所在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村级 组织)提出书面申请。

2.村级组织初审。村级组织自收到农户书面申请5个工作日 内就《申请表》《承诺书》等材料是否完整进行初审,填写不完整的退回申请人补正,填写完整的提交最近一次即将召开的村民 代表会议讨论。

3.村民代表会议讨论。村级组织依法召集村民代表会议,对 申请人资格、申请理由、拟用地建房是否符合村庄规划、是否征 求了用地建房相邻权利人意见等进行讨论,所做决定应当经到会 人员的过半数同意。

4.公示。村级组织将村民代表会议所作决定及申请理由、拟 用地位置和面积、拟建房层高和面积等情况在本集体经济组织范 围内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5.审查结果上报。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村级组织在 公示结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签署意见,连同申请人提交的相关 材料、村民代表会议记录、公示情况等报送乡镇政府。

(二)村民小组集体所有土地的宅基地和建房申请审查程序。

1.农户申请。符合宅基地和建房申请条件的农户(以下简称申请人),填写《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表》、《农村宅基地使用承诺书》,以户为单位向所在村民小组提出书面申请。

2.村民小组讨论。村民小组自收到农户书面申请5个工作日 内就《申请表》《承诺书》是否完整进行初审,填写不完整的退 回申请人补正,填写完整的提交村民小组会议讨论,所做决定应 当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同意。

3.公示。村民小组应当将村民小组会议所作决定及申请理 由、拟用地位置和面积、拟建房层高和面积等情况在本小组范围 内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 的,村民小组在公示结束5个工作日内,将农户申请资料、村民 小组会议记录、公示情况等材料交村级组织审查。

4.村级组织审查。村级组织自收到村民小组提交材料之日起 5个工作日内,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重点审查提交的材料是否真实有效、拟用地建房是否符合村庄规划、是否征求了用地建 房相邻权利人意见等。

5.审查结果上报。审查通过的,村级组织签署意见,在审查 通过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申请人提交的相关材料、村民小组会 议记录、公示情况等报送乡镇政府。

三、宅基地审核批准程序

1.初步审核。乡镇政府收到宅基地申请后,对申请材料是否 齐全、《申请表》《承诺书》填写是否符合要求等当场进行审核。报送材料完备的,予以受理;报送材料不完备的,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要求,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2.现场勘查。乡镇政府应及时组织乡镇农业农村、自然资源 等相关单位完成现场勘查和材料审核等工作。实地审查申请人是 否符合条件、拟用地是否符合规划和地类等,绘制宅基地宗地草图。

3.审查及审批。乡镇农业农村相关单位负责审查申请人是否符合申请条件、拟用地是否符合宅基地合理布局要求和面积标 准、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是否经过村组审核公示等,并综合各有关单位意见提出审批建议。乡镇自然资源管理单位负 责审查用地建房是否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用途管制要求。涉及占 用农用地及未利用地的,应在办理农用地及未利用地转用审批手 续后,由市、县自然资源部门依法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在乡、村庄规划区内使用自己原有宅基地进行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按照《河北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办理规划许可。鼓励地方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由乡镇一并发放,并以适当方式公开。申请的宅基地选址涉及林业规划、河道防洪泄洪退 让、高压供电架空走廊、公路铁路及各类工程管线安全退让距离 等问题的,由乡镇政府组织征求林业、水利、电力、交通等相关 乡镇内设机构或部门派驻乡镇机构的意见。乡镇政府自受理宅基 地和建房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农用 地及未利用地转用审批时限不包含在内。20个工作日内不能办结的,经乡镇政府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4.审批公布。经审核认为符合申请条件的,乡镇政府自做出 准予批准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出具《农村宅基地批准书》。 申请不予批准的,在作出不予批准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 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经依法批准的宅基地,村民委员会及 时将审批结果张榜公布。

5.归档备案。乡镇政府要建立宅基地用地建房审批管理台 账,有关资料归档留存,并在每季度末将审批情况报县级农业农 村、自然资源等部门备案。

四、严格宅基地批后管理

1.批放宅基地。经批准用地建房的农户,在开工前向乡 镇政府申请划定宅基地用地范围,乡镇政府在收到申请之日起 10个工作日内,组织乡镇农业农村、自然资源等单位到现场进 行开工查验,实地丈量批放宅基地,确定建房位置,做好现场工 作记录或录音录像,指导村民按照批准面积和要求使用土地。

2.竣工验收。申请人应当严格按照用地批准文件和乡村 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施工。申请人建房完工10个工作日 内,向乡镇政府申请竣工验收。乡镇政府应当在接到申请后10 个工作日内,组织乡镇农业农村、自然资源等单位到现场进行验 收,实地检查农户是否按照批准面积、四至等要求使用宅基地, 是否按照批准面积和规划要求建设住房,并出具《农村宅基地和 建房(规划许可)验收意见表》。

3.登记。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竣工并经验收合格后,依法 向县级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对涉及另行选址新建住宅的,按规定注销原宅基地产权。如仍需了解具体情况,请联系农业农村局,办公电话:461169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