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亭县校外培训机构规范办学要求
为规范我县校外培训机构办学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河北省校外培训机构设置与管理办法》、唐山市》《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工作方案》等法规文件,结合我县实际,制定乐亭县校外培训机构规范办学要求。
一、办学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1、必须做到证照齐全。取得办学许可证后,到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法人登记。其中,营利性校外培训机构到市场监管部门进行法人登记,取得营业执照;非营利性校外培训机构,符合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条件的,到民政部门进行登记,取得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
2、校外培训机构必须进行法人登记并取得相关营业执照或法人证书后才能开展培训。
3、办学许可证正本应张贴在学校醒目位置。
二、学校名称
4、校外培训机构开展办学活动所使用的名称须同审批机关核准的名称一致。
5、营利性培训学校可以在学校牌匾、通知单、招生广告和简章中使用简称(省略学校的公司组织形式)。在招生广告和简章中使用办学简称的,应当在显著位置标明学校营利性属性,并在学校介绍中标注学校全称。
三、培训内容
6、按照办学许可证载明的项目和内容办学,不得超出审批机关核准范围开展其他教育活动,不得在审批的办学地点之外办学。
7、开展语文、数学、英语、物理、化学、生物等学科知识培训的,招生对象、培训内容、班次进度、上课时间等向教育局备案并在学校内显要位置公示(每年分第一学期、寒假、第二学期、暑假四个时段备案、公示);培训内容不得超出相应的国家课程标准,培训班次必须与招生对象所处年级相匹配,培训进度不得超过我县中小学同期教学进度,严禁出现“提前教学”、“超纲教学”、“强化应试”等不良现象。
8、不得组织举办中小学生学科类等级考试、竞赛及进行排名。
四、教育教学管理
9、校外培训机构正式设立后,应按照机构章程,完善各项规章制度,规范内部管理,优化培训内容,改进教学方法,确保教育教学质量,依法开展培训活动。
10、应当选用与培训项目及课程相匹配的教材,所有教材应报教育行政部门备案,校外培训机构对所使用教材的合法性、合规性负责。使用引进教材的,应当严格遵守国家出版物进口管理的有关规定,不得违反宪法法律、危害国家安全、破坏民族团结、宣扬邪教迷信。
11、培训时间不得与学生所在中小学校教学时间相冲突,利用晚间举办培训的,结束时间不得晚于20时30分。
12、校外培训不得布置学科类作业。
13、建立学生注册登记制度,并建立学员培训档案,将学员培训内容、学业成绩、就读学校年级、家庭住址、家长联系方式等情况记入学员培训档案。加强学生管理,密切家校联系。
14、建立教师档案,(包括教师简历、毕业证复印机、资格证复印件、聘任合同)。不得聘用中小学在职教师;任课教师在学校内显要位置公示,包括教师姓名、任教学科、教师资格证号或相应的技能证书号等内容。
15、应当与学生家长签订培训协议,明确培训内容、培训期限、课程安排、收费项目和金额、退费及争议解决办法等,认真履行服务承诺。(培训协议一式两份,家长学校各留一份)
五、招生宣传
16、发布的招生简章和广告应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必须载明培训机构名称、办学地址、办学形式、办学内容、学习期限、收费项目和标准等,内容真实准确。不得通过虚假宣传和夸大培训效果诱导中小学生参加培训。
17、应依法将招生简章和广告报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发布的招生简章和广告必须与备案的内容相一致。
六、收费与退费
18、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关于收费与财务管理的规定,按要求建立财务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上墙)。收费项目、标准、退费办法在学校显著位置公示,不得在公示的项目和标准外收取其他费用,不得以任何名义向培训对象摊派费用或者强行集资。
19、收费时段应与培训时间相一致,不得一次性收取时间跨度超过3个月的费用。
20、在学生缴费时应将有关退费办法向学生进行公示,学生未完成的培训课程,要严格按相关政策规定及双方合同约定及时办理退费。(退费原则:学员提交退学申请时,已培训课时占总课时的三分之一内的,退还所交培训费的70%;已培训课时占总课时的二分之一内的,退还所交学费的50%;已培训课时超过总课时二分之一的,可以不退费。未参加培训的,退还全部学费。请大家在实际退费操作中在不高于以上退费原则情况下灵活掌握,尽量避免产生家校纠纷,造成不好的社会影响。)
七、安全卫生
21、严格落实国家和省、市有关安全生产的法规规章,建立和完善消防、环境、卫生安全责任制(安全管理制度上墙),制定好各类安全预案,定期开展安全演练,设置安防人员。
22、按要求设置疏散标志、配备足够数量灭火器和必要的安保设备。上课时保持通道畅通,门口有专人值守。配备必要的安保器材。
23、定期对校舍安全隐患进行排查(每月两次),并留有排查记录。
八、变更与终止
24、校外培训机构变更举办者,须由举办者提出,在进行财务清算后报审批机关核准,并到相关行政部门办理变更登记。
25、校外培训机构变更名称、办学地址、办学内容等,须报审批机关批准,并到相关行政部门办理变更登记。
26、校外培训机构终止办学,终应依法进行财务清算,清退学生学费,清偿相关债务。进行财务清算后,非营利性校外培训机构的剩余财产应继续用于其他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办学,营利性校外培训机构的剩余财产依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27、校外培训机构终止时,应向审批机关交回办学许可证和印章,办理注销登记。
乐亭县教育局
2019年12月
主办单位:乐亭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电话:0315-4612021
ICP备案:ICP备案:冀ICP备06031113号-1 网站标识码:1302250007
冀公网安备:1302250200011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