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我机构无法收回坐落于乐亭县曙光楼75栋3门301室,不动产权利人为刘大明、高凤云的不动产权证书(房屋所有权证号:乐房权证城私字第201201754号),该不动产已由乐亭县人民法院执行过户,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公告作废。
乐亭县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5年3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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