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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权证书/登记证明遗失(灭失)声明

发布时间:2024-01-22 16:45     来源:乐亭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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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保管不善,将乐房权证城私字第09496号房屋所有权证书及国有土地证书遗失(原权利人陈鲜梅、张恩华),依据乐亭县人民法院(2015)乐民初字第2991号民事调解书,该不动产所有权归张宸泽(曾用名:张宸顼)所有。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规定申请补发,现声明该不动产权证书作废。


  特此声明。

  声明人:张宸泽


  2024年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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