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示
申请人曾凡淑因继承被继承人郭彩祥的遗产,于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六日向乐亭县不动产登记中心申请不动产转移登记(继承),并提交如下材料:
一、申请人曾凡淑的居民身份证、户口本复印原件;
二、被继承人郭彩祥的父亲郭洪词的死亡证明;
三、被继承人郭彩祥的子女郭锋的身份证、户口本复印原件;
四、被继承人郭彩祥的母亲郭殿兰的死亡证明;
五、被继承人郭彩祥的死亡证明(乐亭县殡仪馆开具的火化证明);
六、亲属关系证明信(乐亭县马头营镇马头营村民委员会出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等有关法律和《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等有关法规的规定,结合《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乐亭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对申请人曾凡淑提供的上述证明材料进行审查,并通过询问申请人的形式进行比对核实,现查明事实如下:
一、被继承人郭彩祥于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九日死亡;
二、被继承人郭彩祥生前与曾凡淑共同拥有不动产一套,坐落于乐亭县水韵名居小区8栋3门303室,该不动产为郭彩祥死后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
三、被继承人郭彩祥与曾凡淑系夫妻(曾凡淑为郭彩祥的原配妻子),郭彩祥生前与曾凡淑生育子女一个,为郭锋,郭彩祥父亲郭洪词和母亲郭殿兰均死亡;
四、据申请人曾凡淑称:被继承人郭彩祥生前无遗嘱,亦未与他人签订遗赠抚养协议;
五、现申请人曾凡淑主张继承上述不动产。
根据上述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第五条、第十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十一条之规定,上述不动产是被继承人郭彩祥的遗产,应由其配偶、子女、父母共同继承,被继承人郭彩祥父亲郭洪词、母亲郭殿兰均死亡,子女郭锋自愿放弃继承该房产,故上述不动产由其配偶曾凡淑继承。对上述情况有异议者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九十个工作日内到乐亭县不动产中心提出,如无异议,我中心将为曾凡淑换发不动产证书。
特此公示。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六日
主办单位:乐亭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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