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示
申请人高建文因继承被继承人赵桂芝的遗产,于二〇二三年四月十四日向乐亭县不动产登记中心申请不动产转移登记(继承),并提交如下材料:
一、申请人高建文的居民身份证、户口本原件;
二、被继承人赵桂兰的父亲赵德军、母亲赵谢氏的死亡证明;
三、被继承人赵桂兰的子女高建文、高丽娟的身份证、户口本原件;
四、被继承人赵桂兰的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原件;
五、被继承人赵桂兰的死亡证明(乐亭县公安局城关派出所);
六、涉及被继承的不动产证明(不动产权证书);
七、亲属关系证明信(乐亭县乐安街道办事处杨铁庄村民委员会出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等有关法律和《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等有关法规的规定,结合《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乐亭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对申请人高建文提供的上述证明材料进行审查,并通过询问申请人的形式进行比对核实,现查明事实如下:
一、被继承人赵桂兰二〇二三年一月六日死亡。
二、被继承人赵桂兰生前与高建文共同拥有不动产两套,分别坐落于乐亭县泰和盛景16-1-202,乐亭县泰和盛景8-2-302。该不动产为赵桂兰死后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
三、被继承人赵桂兰与高珍系夫妻,赵桂兰生前与高珍生育子女两个,分别为高建文、高丽娟。赵桂兰的父亲赵德军、母亲赵谢氏;高珍的父亲高远生和母亲高母氏均死亡;
四、据申请人高建文称:被继承人赵桂兰生前无遗嘱,亦未与他人签订遗赠抚养协议;
五、现申请人高建文主张继承上述不动产。
根据上述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第五条、第十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十一条之规定,上述不动产是被继承人赵桂兰的遗产,应由其配偶、子女、父母共同继承,被继承人赵桂兰的父亲赵德军、母亲赵谢氏;高珍的父亲高远生和母亲高母氏均死亡,女儿高丽娟自愿放弃继承该房产50%的继承权,故上述不动产50%的继承权由其子高建文继承。对上述情况有异议者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九十个工作日内到乐亭县不动产中心提出,如无异议,我中心将为高建文换发不动产证书。
特此公示。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四日
主办单位:乐亭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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