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示
申请人李辉因继承被继承人李艳芝、李学志的遗产,于二〇二三年四月十三日向乐亭县不动产登记中心申请不动产转移登记(继承),并提交如下材料:
一、申请人李辉的居民身份证、户口本原件;
二、被继承人李艳芝、李学志的父亲李百孝、母亲朱瑞文:李学志的父亲李国华和母亲张丽娜的死亡证明;
三、被继承人李艳芝、李学志的女儿李辉的身份证、户口本原件;
四、被继承人李艳芝、李学志的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原件;
五、被继承人李艳芝、李学志的死亡证明(乐亭县医院出具);
六、涉及被继承的不动产证明(不动产权证书);
七、亲属关系证明信(乐亭县医院出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等有关法律和《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等有关法规的规定,结合《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乐亭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对申请人李辉提供的上述证明材料进行审查,并通过询问申请人的形式进行比对核实,现查明事实如下:
一、被继承人李艳芝于二〇一八年六月六日死亡;李学志于二〇〇七年九月十二日死亡。
二、被继承人李艳芝生前与李学志共同拥有不动产一套,坐落于乐亭县瑞祥楼7-3-501。该不动产为李艳芝、李学志死后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
三、被继承人李艳芝与李学志系夫妻,李艳芝生前与李学志生育子女一个,为李辉。李艳芝的父亲李百孝、母亲朱瑞文;李学志的父亲李国华和母亲张丽娜均死亡;
四、据申请人李辉称:被继承人李艳芝,李学志生前无遗嘱,亦未与他人签订遗赠抚养协议;
五、现申请人李辉主张继承上述不动产。
根据上述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第五条、第十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十一条之规定,上述不动产是被继承人李艳芝、李学志的遗产,应由其配偶、子女、父母共同继承,被继承人李艳芝的父亲李百孝、母亲朱瑞文;李学志的父亲李国华和母亲张丽娜均死亡,故上述不动产由其女儿李辉继承。对上述情况有异议者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九十个工作日内到乐亭县不动产中心提出,如无异议,我中心将为李辉换发不动产证书。
特此公示。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二日
主办单位:乐亭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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