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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志聪 乐亭县不动产登记中心不动产转移登记(继承)公示

发布时间:2023-04-06 11:18     来源:乐亭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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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秦志聪因继承被继承人秦德润、贾丽媛的遗产,于二〇二三年四月二日向乐亭县不动产登记中心申请不动产转移登记(继承),并提交如下材料:

一、申请人秦志聪的居民身份证、户口本原件;

二、被继承人秦德润的父亲秦鸿筠、母亲秦李氏;贾丽媛的父亲贾彩章和母亲贾于氏的死亡证明;

三、被继承人秦德润、贾丽媛的子女秦艳秋、秦志聪、秦艳华、秦志武、秦艳梅的身份证、户口本原件;

四、被继承人秦德润、贾丽媛的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原件;

五、被继承人秦德润、贾丽媛的死亡证明(乐亭县公安局城关派出所);

六、涉及被继承的不动产证明(不动产权证书);

七、亲属关系证明信(乐亭县毛庄镇于家坨村村民委员会出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等有关法律和《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等有关法规的规定,结合《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乐亭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对申请人秦志聪提供的上述证明材料进行审查,并通过询问申请人的形式进行比对核实,现查明事实如下:

一、被继承人秦德润于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二十八日死亡;贾丽媛于二〇一九年四月四日死亡。

二、被继承人秦德润生前与贾丽媛共同拥有不动产一套,坐落于乐亭县建设楼1-3-101该不动产为、贾丽媛死后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

三、被继承人秦德润、贾丽媛系夫妻,秦德润生前贾丽媛与生育子女五个,分别为秦艳秋、秦志聪、秦艳华、秦志武、秦艳梅。秦德润的父亲秦鸿筠、母亲秦李氏,贾丽媛的父亲贾彩章和母亲贾于氏均死亡;

四、据申请人秦德润称:被继承人秦德润、贾丽媛生前无遗嘱,亦未与他人签订遗赠抚养协议;

五、现申请人秦德润主张继承上述不动产。

根据上述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第五条、第十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十一条之规定,上述不动产是被继承人秦德润、贾丽媛的遗产,应由其配偶、子女、父母共同继承,被继承人秦德润的父亲秦鸿筠、母亲秦李氏;贾丽媛的父亲贾彩章和母亲贾于均死亡,子女秦艳秋、秦艳华、秦志武、秦艳梅自愿放弃继承该房产,故上述不动产由其子秦志聪继承。对上述情况有异议者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九十个工作日内到乐亭县不动产中心提出,如无异议,我中心将为秦志聪换发不动产证书。

特此公示。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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