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示
申请人王淑兰因继承被继承人刘洪笑的遗产,于二〇二三年三月三十日向乐亭县不动产登记中心申请不动产转移登记(继承),并提交如下材料:
一、申请人王淑兰的居民身份证、户口本原件;
二、被继承人刘洪笑的父亲刘印堂和母亲刘氏的死亡证明;
三、被继承人刘洪笑的子女刘宝权、刘宝文、刘宝华的身份证、户口本原件;
四、被继承人刘洪笑的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原件;
五、被继承人刘洪笑的死亡证明(乐亭县殡仪管出具的火化证明);
六、涉及被继承的不动产证明(不动产权证书);
七、被继承人刘洪笑的履历表(乐亭县发展和改革局);
八、亲属关系证明信(乐亭县乐安街道办事处宏光社区居委会出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等有关法律和《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等有关法规的规定,结合《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乐亭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对申请人王淑兰提供的上述证明材料进行审查,并通过询问申请人的形式进行比对核实,现查明事实如下:
一、被继承人刘洪笑于二〇二二年一月三十日死亡;
二、被继承人刘洪笑生前与王淑兰共同拥有不动产一套,坐落于乐亭县宏光楼53-5-201,该不动产为刘洪笑死后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
三、被继承人刘洪笑与王淑兰系夫妻,刘洪笑生前与王淑兰生育子女三个,分别为,刘宝权、刘宝文、刘宝华父亲刘印堂和母亲刘氏均死亡;
四、据申请人王淑兰称:被继承人刘洪笑生前无遗嘱,亦未与他人签订遗赠抚养协议;
五、现申请人王淑兰主张继承上述不动产。
根据上述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第五条、第十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十一条之规定,上述不动产是被继承人刘洪笑的遗产,应由其配偶、子女、父母共同继承,被继承人刘洪笑的父亲刘印堂、母亲刘氏均死亡,子女刘宝权、刘宝文、刘宝华自愿放弃继承该房产,故上述不动产由其配偶王淑兰继承。对上述情况有异议者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九十个工作日内到乐亭县不动产中心提出,如无异议,我中心将为王淑兰换发不动产证书。
特此公示。
二〇二三年三月三十-日
主办单位:乐亭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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