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示
申请人刘淑娥因继承被继承人张庆好的遗产,于二〇二三年三月六日向乐亭县不动产登记中心申请不动产转移登记(继承),并提交如下材料:
一、申请人刘淑娥的居民身份证、户口本原件;
二、被继承人张庆好的父亲张慧善和母亲张谢氏的死亡证明;
三、被继承人张庆好的子女张锐的身份证、户口本原件;
四、被继承人张庆好的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原件;
五、被继承人张庆好的死亡证明(乐亭县城关派出所);
六、涉及被继承的不动产证明(不动产权证书);
七、被继承人张庆好的履历表(河北长芦大清河盐化集团有限公司居民委员会出具);
八、亲属关系证明信(乐亭县古河乡西赵庄子村村民委员会出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等有关法律和《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等有关法规的规定,结合《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乐亭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对申请人刘淑娥提供的上述证明材料进行审查,并通过询问申请人的形式进行比对核实,现查明事实如下:
一、被继承人张庆好于二〇二二年三月十八日死亡;
二、被继承人张庆好生前与刘淑娥共同拥有不动产一套,坐落于乐亭县茂源楼33-3-102
,该不动产为张庆好死后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
三、被继承人张庆好与刘淑娥系夫妻,张庆好生前与刘淑娥生育子女1个,为张锐,父亲张慧善和母亲张谢氏均死亡;
四、据申请人刘淑娥称:被继承人张庆好生前无遗嘱,亦未与他人签订遗赠抚养协议;
五、现申请人刘淑娥主张继承上述不动产。
根据上述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第五条、第十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十一条之规定,上述不动产是被继承人张庆好的遗产,应由其配偶、子女、父母共同继承,被继承人张庆好的父亲张慧善、母亲张谢氏均死亡,儿子张锐自愿放弃继承该房产,故上述不动产由其配偶刘淑娥继承。对上述情况有异议者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九十个工作日内到乐亭县不动产中心提出,如无异议,我中心将为刘淑娥换发不动产证书。
特此公示。
二〇二三年三月六日
主办单位:乐亭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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