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我机构无法收回乐国用2012第2038号土地使用证书,乐房权证城私字第201201657号房屋所有权证书,该不动产权利人为赵书江、裴继英,坐落于茂源小区31-6-303,权利性质为出让,该不动产已经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过户,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公告作废。
乐亭县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2年9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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