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示
申请人王淑菊因继承被继承人刘大明的遗产,于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一日向乐亭县不动产登记中心申请不动产转移登记(继承),并提交如下材料:
一、申请人王淑菊的居民身份证、户口本原件;
二、被继承人刘大明的父亲刘荆山和母亲李彩芹的死亡证明、火化证明;
三、被继承人刘大明的女儿刘荣圆的身份证、户口本和独生子女证原件;
四、被继承人刘大明的户口本、结婚证原件;
五、被继承人刘大明的死亡证明(推断)书(唐山市公安局大里路派出所);
六、涉及被继承的不动产证明(房屋所有权证及土地使用证);
七、被继承人刘大明的履历表(中国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干部部);
八、亲属关系证明信(乐亭县胡家坨镇大黑坨村村民委员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等有关法律和《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等有关法规的规定,结合《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乐亭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对申请人王淑菊提供的上述证明材料进行审查,并通过询问申请人的形式进行比对核实,现查明事实如下:
一、被继承人刘大明于二〇一九年三月三日死亡;
二、被继承人刘大明生前与王淑菊共同拥有不动产一套,坐落于乐亭县富强家园339-1号,证号:乐房权证城私字第12280号,该不动产为刘大明死后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
三、被继承人刘大明与王淑菊系夫妻,刘大明生前与王淑菊生育子女一个,独生女刘荣圆,父亲刘荆山和母亲李彩芹均死亡;
四、据申请人王淑菊称:被继承人刘大明生前无遗嘱,亦未与他人签订遗赠抚养协议;
五、现申请人王淑菊主张继承上述不动产。
根据上述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第五条、第十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十一条之规定,上述不动产是被继承人刘大明的遗产,应由其配偶、子女、父母共同继承,被继承人刘大明的独生女刘荣圆放弃继承该房产,故上述不动产由其配偶王淑菊继承。对上述情况有异议者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九十个工作日内到乐亭县不动产中心提出,如无异议,我中心将为王淑菊换发不动产证书。
特此公示。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一日
主办单位:乐亭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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