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苑泛舟:功过的碰撞
来源:乐亭文化研究会 作者:苏玉志 发布于:2024-03-15 15:47:17
生活中,功和过总会伴随着人们的活动而存在着,诸如张三冒险救起一名落水儿童、李四开车撞坏了一位老翁、王五巨资助学、苟六贩毒被捉……如此等等,无不与功和过相挂钩。那么功与过如何来界定呢?简单说来,因为功过的载体都是人,如果一个人的某个作为超出了社会通用的标准,并产生了对社会有益的效果,这就是功;相反,低于社会标准行事,并产生了对社会有害的结果,那就构成了过。如上所述,冒着生命危险救人的作为超出了常人的行为标准,使人得救了,就是功;相反,违法贩毒,危害社会,当然就是过了。
“戴罪立功”或“将功折罪”都是古老的名词。如今,若问起功过能否相抵时,回答将会各执一端,莫衷一是。有的回答“功是功,过是过,两者对立,不能相抵”;有的说“军人今天丢了一城,明日调整战法,又连下两城,这就是将功抵过”。似乎都有道理,但一时也很难统一。莫如拿来两个现实的事例掰开来探讨一番,可能会得到一些有益的启发。
众所周知,交通红灯不能闯,闯了是要扣分受罚的。可是就在年前的11月15日,重庆的一位公交女司机廖某驾车途中,车上一个两岁男孩突然发病,抽搐不止,小脸通红,抱孩子的婆婆慌了神儿,不停地求助:“快啊,快啊,救救孩子!”其它乘客也招呼廖加快速度,奔向就近的大平医院,可就在这时,偏偏红灯亮了,该咋办,救孩子的命要紧呐,她求助乘客:“我能闯吗?”得到的回答是:“闯,救命要紧!”廖观察了情况,估量有穿行的余地,于是打开“双闪”,挂档、踩油门,违规通过了路口,几分钟后到站,孩子在乘客的帮助下,送进了医院。事后,其所在公司表示,事出有因,不对其进行处罚。
再倒回到68年前的抗美援朝,志愿军刚入朝时,以美国为首的敌军完全占据着空中优势,美国飞机很疯狂,几乎贴着我们战士的头顶飞。当时志愿军有条儿纪律:不准对空射击打飞机,违者要处罚。因为轻武器对空射击,不仅打不下飞机,反而还会暴露地面目标,招致更准确的轰炸。可是,就在1951年2月的龙头里阻击战中,某部一连,战士们连夜修筑工事,刚刚天亮,敌机就来了,并擦着头皮扫射,二班副兼机枪射手关崇贵忍无可忍,端起机枪就要干,旁边的弹药手司马新见状赶紧提醒:“副班长,咱可别犯错误啊!”急了眼的关崇贵在回敬一句“大不了枪毙我”的同时,对着俯冲下来的p-51敌机狠狠地抠动了扳机,这梭子未打中,敌机又冲了下来,他沉住气又来了一梭子。这下子真的打中了,眼见敌机尾巴上拖着黑烟一头栽到了山沟里,落地后变成了一团火球。
事后,团里来调查是谁打的,开始谁也不敢讲,关“好汉做事好汉当”,承认是自己干的。事情查清了,怎么处理,一时拿不定主意,逐级上报到志愿军总部。正在为防空火力薄弱而焦急的彭总听了以后异常兴奋,询问了经过以后说:“这个纪律犯出了一条经验,那就是轻武器是可以打下飞机的,足可以鼓舞战士们对空作战的信心。对这个战士要重奖!”结果关崇贵被记了一等功,并被授予一级战斗英雄称号。同时志愿军号召全军向关崇贵学习,推广用轻武器击落敌机的经验。
不难看出,上述廖、关两人的作为都违犯了规矩,但同时又都为社会作出了贡献。廖闯红灯救了人,关违纪开火开创了志愿军用枪打下飞机的先河。因此功和过在他俩各自的身上都发生了碰撞。那么如何面对这种碰撞呢?按着传统的规矩“功赏过罚”“杀人偿命,欠债还钱”,天经地义。但这为免太简单化,公式化了。如,杀人就分多种,有故意杀人、过失杀人、防卫杀人等等,这些并不是通统都要偿命的。要依法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仅防错杀,滥杀。廖司机所在的公司,没有对其进行处罚的理由是“事出有因”,这就是具体分析的结果,也就是实事求是。实事求是乃我党思想路线的核心。毛主席说:“‘实事’就是客观存在的一切事物,‘是’就是事物的内部联系,即规律性,‘求’就是去研究”。“求是”的根本在于实践,实践的衡量是按着动机和效果的统一,既要善做,又要善成。大体讲,好的动机,好的方法会产生好的效果;不好的动机,不良的方法会产生坏的结果。但由于在实现动机的过程中要受到许多因素的影响,好动机可能产生坏的结果,那叫“事与愿违”或“好心办坏事”;不那么好的动机也可能产生好的结果,那叫“意外收获”或“歪打正着”。上述两例,廖司机的动机和效果基本一致;而关崇贵的动机只是出于对敌机的恨和气无法抑制,宁可冒枪毙之险也要开枪,他压根也未想到用开枪的举动来开创一个对敌斗争的先河,更未想到邀功。但是,一个意外的因素改变了问题的性质,即总部首脑正在为战胜敌机的优势而焦急地苦寻对策,他怒中一举的结果,却让彭总眼前一亮,喜出望外,所以要给其“重奖”。这完全出乎基层干部战士和关崇贵的预料,所以一直在连队等待处分的他,听到立功的消息时,犹在幽幽的梦中。
所以说,当遇到功过碰撞时,应避免公式化、简单化,要慎重分析和对待。要考虑问题的时间、地点、动机、方法、效果、影响、形势和个人条件等诸多因素,实事求是,合理合法地去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规定: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的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它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于处罚。功过关系,由此可略见一斑。
(作者苏玉志,姜各庄镇北沙崖人,蚌埠坦克学院原政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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