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生态环境局乐亭县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唐 环罚字〔 2020〕15-26号
乐亭县城关那嘎达小酒馆 :
营业执照注册号(公民身份号码): 组织机构代码证: 92130225MA0D5LC85W
地址: 乐亭县城关振兴路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李超
一、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 2020 年 6月 12 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涉嫌油烟净化器清洗不到位,不能正常使用,造成油烟直排
以上事实,有 现场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 等证据为凭。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一条第一项 的规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项 的规定,按照《唐山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 表18,其中环境影响程度10% 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大写) 伍仟 元。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处罚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开具的电子《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上携带的缴款码,通过代理银行将应缴款项缴入唐山财政专户或唐山财政汇缴专户。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河北省生态环境厅或者向唐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唐山市生态环境局乐亭县分局
2020年6月23日
主办单位:乐亭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电话:0315-461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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