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政字〔2025〕2号
乐亭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乐亭县化工中试及工业化试验项目管理规范》的通知
各相关单位:
《乐亭县化工中试及工业化试验项目管理规范》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乐亭县人民政府
2025年2月14日
(此件公开发布)
乐亭县化工中试及工业化试验项目管理规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化工中试及工业化试验项目(以下简称中试项目)落地,促进行业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规范中试项目建设和管理,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乐亭县实际,特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所称化工中试及工业化试验,是指化工行业实验室科技成果走向规模化应用前,为验证科技成果的可行性、稳定性和安全性,防范化解规模化应用可能的技术经济风险而进行的科研活动。
本规范所称化工行业是指基于石油、天然气、煤炭化学矿、生物质和水、空气等原料,通过改变分子结构、元素组分、物质形态,生产化学燃料、化学原料、化学制品和基于化学原料生产化学制品的行业。包括但不限于《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中25大类石油、煤炭及其他燃料加工业(不含252煤炭加工中的炼焦、煤制品制造及其他煤炭加工,253核燃料加工,254生物质燃料加工)、26大类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不含267炸药、火工及焙火产品制造,268日用化学产品制造)、28大类化学纤维制造业(不含281纤维素纤维原料及纤维制造,282合成纤维制造)。
本规范所称化工中试基地是指为化工中试项目提供场地和条件,进行一定规模验证性生产的科研性生产组织场所,包括技术和检测平台、小规模生产厂房(场地)、公用水电气设施、环保集中处理设施等。
本规范所称中试项目,是指企业为开展化工行业中试研究而实施的新建、扩建、改建项目,建设内容主要是中试试验装置及必要的公用工程辅助设施等。
第三条 中试项目应当遵循技术先进、风险可控的原则,工艺技术、产品、装备应符合国家相关产业政策。鼓励企业围绕化工新材料、精细化学品开展新技术、新设备、新工艺、新产品以及绿色化、安全化、高效化的中试研究。
第二章 中试项目建设管理
第四条 中试项目需在中试基地内进行。中试基地要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一)位于乐亭县化工园区内,符合园区发展规划;
(二)按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管理规定办理有关报建审批手续,并符合相关规范要求;
(三)由独立法人单位或科研机构实施建设、负责运行管理,并承担安全生产和环境监管主体责任;
(四)具备一定的中试设备,具备承担行业综合性中间试验任务的能力;
(五)水电气供应、环保处理、应急处置等公共基础设施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且满足中试项目需要;
(六)不得建设工业化生产项目和工业化生产装置。
第五条 在中试基地内建设的中试项目,按照以下要求进行管理:
(一)项目立项。中试项目建设单位向乐亭县安全生产委员会(简称安委会)办公室提交项目可研报告,县安委会办公室组织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生态环境分局、县数据科技和工业信息化局、县行政审批局等有关部门进行联合审查,审核通过后,报县行政审批局、县数据科技和工业信息化局进行备案。
(二)环境保护。建设单位应当依法按照现行法律法规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行政审批部门或赋权的法定审批机构按照审批权限负责审批。建设单位利用原有中试设施、设备开展新的中试项目,需重新办理环评手续。
(三)安全生产。中试项目应布局在一般或较低安全风险的化工园区或企业现有厂区内,与城市建成区、人口密集区、重要设施等防护目标之间的外部安全防护距离应满足相关标准要求。
建设单位应当委托有资质的单位编制中试项目安全评价报告和安全设施设计专篇,并自行组织专家(非危险化学品生产项目不少于3位专家,有危险化学品产出的项目不少于5位专家)进行论证,论证通过后方可开工建设。
涉及重点监管化工工艺的中试项目应当在安全设施设计阶段完成化工反应安全风险评估,反应工艺危险度不得高于3级,项目不得包含硝化、重氮化、氟化、过氧化、氯化工艺。以反应安全风险评估结果为依据,开展工艺设计及安全设施设计。中试项目不得形成重大危险源。经评估不涉及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且反应工艺危险度为1级的中试项目、卡脖子及高精尖项目可适当放宽条件,实行特殊管理。
(四)文件管理。中试项目企业应对新产品试制过程中的相关资料、文件加强管理。试验方案、专家评审意见、实验过程中的温度、压力、浓度、组分等需要控制的安全参数的记录、中(扩)试运行情况总结、异常情况应急处置、产品的安全技术说明书等资料应保证完备。
(五)其他事项。涉及建设永久性建(构)筑物的,应当按规定办理规划许可、施工许可、工程竣工验收等手续。
第六条 中试项目应由独立法人单位负责建设或运行管理。项目单位对中试项目安全生产、环境保护、消防安全负主体责任,负责人应具有化工、安全等专业背景,并配备专业的安全生产、生态环境管理人员。相关从业人员应满足国家对学历和专业技能的相应要求。
第七条 中试项目应由有资质的单位进行设计和建设,并严格按照要求办理规划、施工、建设手续。
第八条 中试项目严禁采用国家明令淘汰的工艺、设备和禁用的物料。
第九条 中试项目应按照相关节能标准、规范建设,不再单独进行节能审查。
第十条 中试项目应按要求采取自建或依托化工园区、生产企业现有设施等方式配套污染治理、应急救援、消防等公用工程及辅助设施,鼓励项目单位采用微量集成工艺和信息化、智能化技术,降低工艺过程危险等级,减少安全、环境风险。
第三章 中试项目运行
第十一条 项目试验前,项目单位应成立含安全专业人员参加的项目试验小组。制定试验方案,明确试验的目的、内容、方法、资源需求和进度及应急措施。相关技术人员必须严格把关。如有工艺、设备的重大改变,导致反应工艺危险度提高或环境影响显著变化的,应当按程序重新审批。
第十二条 项目单位应严格执行中试试验方案,如有工艺、设备等重大变更,导致反应工艺危险度提高或环境影响显著变化的,应按照相关要求重新论证和备案。
第十三条 中试项目运行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制定安全生产责任制及安全管理、教育培训、特种设备设施、化学品管理、环境保护管理等规章制度。编制中试试验方案、工艺技术规程、安全技术规程、岗位操作办法和事故应急预案,并经主要负责人审核后实施。
(二)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向县生态环境分局备案;建立完善环境风险防控制度,并根据项目特点配备环境应急装备物资。
(三)建立完善应急管理制度、事故应急处置和救援保障机制,配备满足需要的安全应急设施、设备和物资。
(四)参加化工中试的相关人员应完成专项教育培训并经考核合格。涉及从事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过程操作及化工自动化控制仪表安装、维养的作业人员应取得相应特种作业操作证。
(五)中试项目投入运行前,项目单位应当组织专家组对中试试验方案及现场安全、环保、消防等生产条件进行审查,审查合格后将试验方案报有关部门备案。不具备生产条件或存在重大隐患的不得投入使用。
(六)中试项目涉及的工程质量、职业卫生、安全消防、能源管理、特种设备、危险化学品及监控化学品管理,按现行法律法规、标准和规范执行。
(七)中试项目所用的原辅料应按照相关法规、规范采购、存储;中试项目生产的试验品不允许对外销售;中试项目副产的危险废物应全部收集,并由有资质单位处置。
第十四条 中试研究结束后,建设报告应当包含安全、环保设施、设备运转、能源管理情况的内容。
第十五条 原则上单个中试项目自开始建设到投入运行周期不得超过2年。中试项目运行期满后,具备生产条件的按工业项目在中试基地外办理相关手续,不具备生产条件的相关生产设施要予以拆除或封存停用。拆除前须按照《企业拆除活动污染防治技术规定》做好拆除过程中污染防治准备工作。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规范仅适用于乐亭县化工中试项目建设及运行管理。
第十七条 中试项目不按要求提供相关资料或提供虚假资料,管理制度缺失或不执行管理制度出现较大事故的撤销备案资格。各管理部门及项目单位遵照本规范开展工作,未与现行法律法规相抵触的,可尽职免责。中试过程中发生一般环保事故,由项目单位自行处置。各执法部门不得干预中试基地和项目的日常运营。涉密项目的安全、环保免于一般检查,对必要的检查,只能由符合保密要求的专人进行检查。
第十八条 与本规范相关的工程质量、职业卫生、消防安全、环境保护、能源管理、特种设备及危险化学品管理,本规范未尽事项,按现行法律法规、标准和规范执行。如国家、省、市发布新的相关管理规定,本管理规范即行修改。
第十九条 本规范由县数据科技和工业信息化局、县应急管理局、县生态环境分局、县行政审批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发展改革局、县消防救援大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等有关部门按职责具体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试行,试行期暂定3年。相关部门和单位自行制定实施细则。
主办单位:乐亭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电话:0315-4612021
ICP备案:ICP备案:冀ICP备06031113号-1 网站标识码:1302250007
冀公网安备:1302250200011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