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亭县2010年旧城改造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
发布时间:2010年03月04日 点击数: 【字体: 收藏 打印文章
 
为保证我县旧城改造顺利实施,全面提升城市形象和品位,维护被征地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拆迁补偿安置原则
(一)补偿安置对象为被拆迁的具有合法手续的房屋所有权人和土地使用权人。
(二)补偿范围为被拆迁的具有合法手续的房屋、附属物及土地。
(三)违章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按重置价格和剩余使用年限给予适当补偿。
二、拆迁补偿安置方式和标准
(一)居民住宅房屋补偿
拆迁有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或有建房批准文件的住宅房屋,实行货币补偿和产权置换两种方式,由被拆迁居民自由选择其一。
1、选择货币补偿方式的,以货币形式一次性补偿给被拆迁居民,由被拆迁居民自行安置,补偿标准为:
1)有证房屋:按房地产评估价格确定货币补偿金额;
2)土地使用证记载面积内的无证房屋:按重置价格结合成新评估作价,按评估结果的50%予以补偿;
3)土地使用证记载面积内的附属物:按重置价格结合成新评估作价予以补偿;
4)土地使用证记载面积内有证房屋所占土地以外的剩余土地:按评估价格予以补偿。
2、选择产权置换补偿方式的,补偿标准为:
1)集体宅基地平房住宅:
对居民土地使用证记载面积内的主房,按照11.9的面积比例置换楼房;主房以外的有证房屋按重置价格结合成新评估作价给予货币补偿,无证房屋按重置价格结合成新评估作价结果的50%给予货币补偿,附属物按重置价格结合成新评估作价给予货币补偿。每间主房平均占有土地面积大于56平方米的,超出部分按国有住宅用地基准地价给予货币补偿。
2)国有土地平房住宅:
对居民有证土地,按照10.52的面积比例置换楼房;土地使用证记载面积内的有证房屋按重置价格结合成新评估作价给予货币补偿,无证房屋按重置价格结合成新评估作价结果的50%给予货币补偿,附属物按重置价格结合成新评估作价给予货币补偿。
3)二层(含)以上独体住宅楼(包括集体宅基地及国有土地):
对居民土地使用证记载面积内的有证主体住宅楼,按照11的面积比例置换楼房;主体住宅楼以外的有证房屋按重置价格结合成新评估作价给予货币补偿,无证房屋按重置价格结合成新评估作价结果的50%给予货币补偿,附属物按重置价格结合成新评估作价给予货币补偿;土地使用证记载面积内有证主体住宅楼所占土地以外的剩余土地按评估价格给予货币补偿。
4)国有土地多层单元式住宅楼:
对居民有证楼房,按照不超过11的面积比例置换相同楼层建筑面积(被拆迁人安置其他楼层时,结算层次差价);下房(地下室)按重置价格结合成新评估作价给予货币补偿。
3、住宅房屋补偿相关规定:
1)以公征私建、集资统建等方式征用的国有住宅用地范围内的公共道路、厕所占地、边角地等居民院落占地确权以外的土地,在征地时居民出资的,按国有住宅用地基准地价给予货币补偿,平均分给涉及的居民户。
2)居民应置换楼房面积不足60平方米的,货币补偿部分以限定价格折抵楼房面积,但合并计算的楼房面积最多不超过60平方米;合并计算的楼房面积不足60平方米且选择最小户型楼房的,享受最多10平方米的无偿补贴(10平方米以内的无偿补贴面积以补贴后达到60平方米为准)。
3)享受上款无偿补贴的居民,所选最小户型楼房中超出无偿补贴后的楼房面积部分按限定价格购买;其他居民选择的楼房面积超出应置换面积(含应置换面积不足60平方米按上款规定折抵后合并计算的楼房面积)10平方米(含)以内部分按限定价格购买,超出10平方米以上部分按市场价格购买,少于应置换面积部分按市场价格退款。
4)置换楼房的层次调价按回迁时的调价标准确定。
5)置换楼房为完全产权。
(二)非住宅房屋补偿
1、拆迁有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或有建房批准文件的非住宅(不含工业企业)房屋,实行货币补偿,补偿标准为:
1)有证房屋:按房地产评估价格确定货币补偿金额;
2)土地使用证记载面积内的无证房屋:按重置价格结合成新评估作价,按评估结果的50%予以补偿;
3)土地使用证记载面积内的附属物:按重置价格结合成新评估作价予以补偿;
4)土地使用证记载面积内有证房屋所占土地以外的剩余土地:按评估价格予以补偿;
5)临街商业房被拆迁户可按限定价格购买与被拆迁临街有证主体商业房等面积的商业房,超出部分面积按市场价格购买。
2、拆迁国有土地工业企业房屋按《乐亭县城规划区内工业企业搬迁补偿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3、拆迁租赁集体土地建设的非住宅房屋,实行货币补偿,补偿标准为:
1)经县级(含)以上部门统一规划建设且具有相关手续的房屋:按重置价格结合成新评估作价予以补偿;
2)经镇、村统一安排建设的房屋:按重置价格结合成新评估作价,按评估结果的70%予以补偿;
3)集体土地上私自建设的房屋不予补偿。
(三)村集体补偿
拆迁村集体所有的有房屋所有权证或建房批准文件的房屋,按房地产评估价格给予货币补偿;没有房屋所有权证或建房批准文件的房屋,按重置价格结合成新评估作价, 按评估结果的50%予以补偿;附属物按重置价格结合成新评估作价予以补偿;拆迁区域内村民确权宅基地以及村集体有证房屋所占土地以外的集体土地,按征地价格给予货币补偿。
(四)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
拆迁房屋(不含工业企业)从事生产经营的,经营者有工商执照且依法纳税的,按经营房屋合法建筑面积每平方米每月10元计算,一次性发放六个月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
利用场地从事生产经营的,经营者有工商执照且依法纳税的,停产停业损失费计算方法为: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场地面积-建筑物、附属物占地面积)×75%×补偿标准(10/平方米·月)的50%×6个月。
(五)搬迁补助费和临时安置补助费
1、搬迁补助费:
按被拆迁主房(不含工业企业)建筑面积每平方米8元计算,选择货币补偿方式的发放一次;选择产权置换补偿方式的,发放两次。
2、临时安置补助费:
拆迁住宅房屋发放临时安置补助费,按被拆迁主房建筑面积每平方米每月8元计算,选择货币补偿方式的,发放六个月;选择产权置换补偿方式的,发至安置住房达到入住条件止,达到入住条件、被拆迁居民不按期迁入调换房屋的,停发临时安置补助费。
三、其它规定
(一)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时,房屋产权人(法人代表)应持房屋所有权证或建房批准文件、土地使用证、户口本、身份证,签字盖章;产权人(法人代表)因故不能到场的,可由委托代理人(持产权人、法人代表的授权委托书)到场签字。
(二)被拆迁房屋用途和建筑面积、土地使用性质和面积,以合法正确的房屋所有权证或建房批准文件、土地使用证登记的为准。
被拆迁人没有取得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或其他合法批准文件,属历史原因形成的,按照规定由有关部门出具证据,县国土资源局和城乡规划建设局联合拿出初步意见,报县征地拆迁指挥部办公室审核确认,符合政策规定的,给予补偿。对存在争议的,通过民事诉讼后,按照诉讼结果依法予以补偿。
(三)被拆迁房屋存在租赁关系的,由房屋所有权人负责处理与承租方的有关事宜。
(四)拆迁设有抵押权的房屋,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五)对积极配合拆迁工作,在规定期限内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并在规定时限内完成搬迁腾空房屋的被拆迁户,每户奖励1万元。
 
 
乐亭县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年三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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