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犬类管理和狂犬病防疫工作的通知
乐亭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加强犬类管理和狂犬病防疫工作的
通 知
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唐山市养犬管理条例》和农业部《加强狂犬病防治确保人畜安全的紧急通知》,为进一步加强我县城乡环境建设,优化人居环境,推动依法养犬、文明养犬,严防狂犬病的发生和传播,经县政府研究,决定在全县范围内加强犬类管理和狂犬病防疫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充分认识加强狂犬病疫苗免疫接种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狂犬病是由狂犬病病毒引起的人兽共患传染病,一旦发病,病死率高达100%,是迄今为止人类病死率最高的急性传染病。目前在全球范围广泛存在,估计每年造成约55000人死亡。中国是全球第二大狂犬病国家,近年来每年有3000多人死于狂犬病,疫情形势日益严峻。而从目前来看,最有效的防御手段就是加强犬类狂犬病疫苗的接种。因此,各级、各部门和全县上下要站在保障人民群众健康、维护社会公共秩序、保护县城环境卫生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强狂犬病疫苗免疫接种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全面做好狂犬病等疫病防疫和犬类管理工作,切实将各项措施落实到位,确保良好的工作效果。
二、明确责任,认真抓好各项工作落实
各相关职能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共同推动狂犬病免疫工作的开展。畜牧兽医局要按照农业部制定的《狂犬病防治技术规范》和《狂犬病免疫方案》要求,划分防疫小组,明确分工任务。在当地乡镇政府和街道办事处的统一领导下,自11月13日开始利用一个月的时间,深入居民区和村户对所有饲养犬实施强制免疫工作,确保100%的免疫密度。对所有免疫犬只要发放免疫证明,建立免疫档案,同时要加强运输和出售犬的检疫监管。公安部门按照《唐山市养犬管理条例》规定,凭畜牧兽医部门出具的免疫证明做好饲养犬的登记工作,对不按规定实施狂犬病免疫的犬只不予登记,并责令犬主在规定期限内补办相关手续,对拒不免疫检疫和未登记的饲养犬只依法进行处罚,对流浪犬只依法进行收容处理。对妨碍动物防检疫机构依法执行公务的犬主,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法》规定,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卫生部门要认真贯彻执行《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不断完善疫苗预防接种点的布局,并储备足够的人用狂犬病疫苗,严格执行卫生部门制定的《狂犬病暴露后处置规范》,规范接种人用狂犬病疫苗免疫制剂的服务行为。工商部门要加强对犬类市场的管理,严禁未经免疫登记的犬只进入市场交易,并在发生狂犬病疫情时负责关闭犬类交易市场。广播电视台要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健康教育和健康知识的宣传活动,提高群众对狂犬病的认识和自我防护意识,引导养犬户自觉按规定对犬只进行兽用狂犬病疫苗免疫接种,教育群众被犬咬、抓伤后及时采取正确的伤口处理方式和狂犬病疫苗等免疫制剂接种措施,大力营造文明养犬、健康养犬的浓厚氛围。县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其它成员单位要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狂犬病的防控工作。
三、周密布署,做好突发疫情的应急处置工作
各乡镇、街道办要积极组织协调辖区内的街、村、居委会和动物防疫站、公安派出所等相关单位建立犬类普查小组、免疫小组和督导管理小组,切实做好饲养犬的免疫普查、登记、管理等项工作,做到乡不漏村、村不漏户、户不漏犬。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狂犬病犬或疑似狂犬病犬都要立即报告当地畜牧兽医部门。畜牧兽医部门接到疫情报告后必须立即派人到现场核实确诊,并通知当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公安派出所控制病犬,在24小时内向县政府报告疫情,由县政府发布封锁令,组织扑杀病犬和疫点周围三公里以内的犬只。畜牧兽医部门对疫点周围三公里以外五公里以内的犬只实施强制性免疫并做好疫点、疫区、受威胁区的环境消毒工作。
二○一一年十一月十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