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亭县人民政府关于建立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制度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1年12月25日 点击数: 【字体: 收藏 打印文章
 
乐亭县人民政府
关于建立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制度的
   
 
各相关执法部门和单位: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杜绝违法裁量、随意裁量、滥用自由裁量权等现象,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的指导意见》要求,建立行政处罚领域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建立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制度的重要意义
规范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建立完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制度,是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关于规范行政执法要求的重要措施。科学、合理控制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规范行政执法权力、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必然要求,也是建设法治政府、责任政府、廉洁政府的现实需要,根据省、市统一安排部署,建立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制度工作已纳入行政执法评议目标考核体系。
二、准确把握建立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制度的基本原则
在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制度建立过程中,要遵守以下基本原则:
(一)合法性原则。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制度应当在法律、法规、规章的范围内建立和行使。
(二)合理性原则。全面考虑、衡量相关因素,采取的措施和手段必要、适当,做到在事实和法律面前一视同仁,坚持同等情况同等对待,不偏私、不歧视。
(三)程序正当原则。严格遵循行政处罚的法定程序,依法保障行政相对人、利害关系人的知情权、参与权和救济权。
(四)过罚相当原则。应使行政处罚的种类和幅度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既不轻过重罚,也不重过轻罚,坚决杜绝畸轻畸重现象的发生。
(五)教育与处罚相结合原则。做到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坚持教育优先、先教后罚。
三、不断丰富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制度的主要内容
各相关执法部门和单位,必须按要求建立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制度,对法律、法规和规章中带有行政处罚裁量的条款,依法进行梳理、分解和细化。建立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划分违法行为阶次。行政处罚实施主体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选择行政处罚种类或幅度的违法行为,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以及当事人主观过错等因素,并充分结合执法实际,依法划分出不同的违法行为阶次。划分违法行为阶次,一般不得少于轻(低)、中、重(高)三个等级。 
(二)确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行政处罚实施主体根据划分的违法行为不同阶次,在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种类和幅度范围内,依法确定相应的行政处罚种类和标准。对同一违法行为多部法律、法规、规章设定多个处罚标准的,应按照上位法优于下位法、特别规定优于一般规定、新的规定优于旧的规定等原则,综合确定一个具体裁量基准。                                        
(三)建立健全相关配套制度。为保证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制度的有效实施,各行政处罚实施主体要建立相关配套制度。
1、回避制度。明确回避的适用范围和违反回避的法律后果,完善回避的程序,依法保障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申请回避的权利。
2、行政处罚说明制度。行政执法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应就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当事人主观过错等因素及最终选择的处罚种类、幅度等情况作出详细说明,说明应当充分,理由应当与行政处罚结果相关联。其中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向当事人当面作出口头说明,并据实记录在案,由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一般程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在行政处罚文书中向当事人作出说明,并收入行政处罚案卷。
3、说明理由制度。在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制度时,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对当事人陈述、申辩意见是否采纳,从重、从轻、减轻、不予行政处罚的理由等应当以书面形式予以说明。
4、行政执法公示制度。行政执法机关应制定并向社会公布本部门负责实施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名录以及执法范围、执法程序、执法权限、处罚裁量基准制度,并公布接受社会监督的方式、投诉渠道等。
5、适时评估修订制度。各行政执法部门要根据行政执法工作的实际和法律、法规、规章要求,对本部门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适时进行评估、修订、调整、完善,并向县政府法制机构和上一级行政执法部门报告评估情况。
四、切实落实建立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制度的工作要求
(一)各行政执法部门要高度重视建立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制度工作,将其作为深入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一项重要工作抓紧抓好。要加强组织领导,主要领导要亲自负责,并确定具备一定法律专业知识且对执法工作较为熟悉的人员具体负责,确保本部门建立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制度工作有序推进。
(二)各行政执法部门要充分结合行政执法依据梳理结果,紧密联系执法工作实际,采取召开执法人员座谈会、查阅行政处罚案卷、专家咨询、实地调研等多种形式,确保建立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合法、合理并切实可行。上级行政执法部门已建立统一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的,可执行上级确定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同时应对本部门依法独自享有的处罚裁量权进行梳理、分解和细化。
(三)各行政执法部门必须集体研究决定本部门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并于10月底前以正式文件形式报送县政府法制机构备案。要探索建立对行政执法依据梳理结果和裁量基准制度实施动态管理的长效工作机制,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颁布、修改和废止情况,及时对执法依据梳理结果进行调整修改,对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进行评估修订,并及时将修改调整和评估修订情况报送县政府法制机构备案。
(四)各行政执法部门要将该项制度作为对执法机构和人员进行培训和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加大执法培训力度,确保每名执法人员熟练掌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加大执法监督和考核力度,对不依法正确执行本部门裁量基准制度的机构和人员,严格落实责任追究制度,依法追究有关机构和人员的责任。
 
 
 

一一年九月三十日  

作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