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业是民生之本,是社会稳定、发展的基础。坚持实施积极的就业政策,加强政府引导,完善市场就业机制,扩大就业规模,改善就业结构,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就业工作的基本方针。加强就业观念教育,完善支持自主创业、自谋职业政策,使更多劳动者成为创业者,是做好就业工作的重要举措。为进一步鼓励创业,促进充分就业,激发创业活力,扎实推进“四个全国一流”建设,根据上级政策,提出如下意见:
一、提高思想认识,充分调动群众投身创业活动的积极性
鼓励创业、促进就业是实现地区发展的根本源泉,是提高人民群众生活水平的必然要求。随着河北建设沿海经济社会发展强省、唐山打造科学发展示范区和我县建设“四个全国一流”目标的确立,为广大人民群众创业带来了难得机遇,给民营经济发展带来了巨大商机。各级、各部门要进一步提高对鼓励创业、促进就业工作的认识,统一思想,扎实工作,充分调动一切积极因素,动员广大人民群众建功立业,更好地发挥人民群众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主体作用,不断提高城乡居民的生活水平。今年以来,我省先后下发了《河北省中小企业促进条例》、《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创业的决定》等一系列重要地方性法规和规章。发改局、工促局、人劳局、粮食局、商务局、县社等部门,要认真研究并用足用好上级政策,积极争取上级在资金、项目等方面的支持,全面推动我县鼓励创业、促进就业工作健康发展。
二、实施扩大就业的发展战略,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
凡具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户籍在我县的城乡劳动者,均可享受本文件所列优惠政策。重点是下岗失业人员、大中专毕业生、城镇复退军人、失地农民以及经批准的其他各类劳动者。列入范围的人员,下岗失业人员凭《再就业优惠证》,大中专毕业生凭《就业失业登记证》,城镇复退军人凭退出现役证明,失地农民凭村、乡镇证明,其他各类劳动者凭有关部门批准证明享受优惠政策。
(一)选择到用人单位就业的,可根据就业需求意向,通过参加县再就业培训基地和“阳光工程”培训基地举办的就业再就业技能培训,享受一次技能培训补贴。选择从事个体经营、自主创业、合伙经营、组织起来就业的,可报名参加县劳动部门举办的创业培训班,享受免费培训。选择从事农业生产的,可免费参加县科技部门举办的农村实用人才技术培训或有关部门举办的农村经纪人实用技术培训。以上培训的补贴从培训专项资金支付,通过县财政直接拨付培训单位的方式落实。补贴标准为:培训费用为400元以下(含400元)科目,主要包括培训时间不足2个月的就业再就业技能培训和农村实用人才技术培训、经纪人实用技术培训等,据实全额补贴;400元以上科目(以取得相关资格证书为准),电气焊工种补贴600元,汽车驾驶补贴1000元,钢铁冶炼、电工等工种以培训课时及费用需求为参考确定,但最高补贴不超过1000元。创业培训补贴标准为500元—1000元,主要用于支付学员书本费、教师讲课费、场地租用费、学员参观考察费、创业跟踪服务费以及误工补贴、伙食补助等费用。
(二)实施城乡“技能就业扶助计划”。按照上级部署,以城镇“零就业家庭”、失地农民家庭和农村特困家庭为重点,每年有选择地资助每户一名符合条件的子女就读技工院校,毕业后推荐就业,实现就业一人,脱困一户。
(三)凡被我县各类用人单位吸纳,并订立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实现稳定就业且持有《再就业优惠证》的人员,其用人单位可按规定享受社保补贴和岗位补贴。具体办法为:用人单位缴纳的养老、失业、医疗保险据实全额报销(不含个人缴纳部分),作为社保补贴实行先缴后补。其中属于“4050”人员和“三种家庭”人员的,用人单位可按规定享受每人每月100—300元岗位补贴。
(四)从事个体经营的,三年免收属于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并按有关规定享受税费减免和小额贴息担保贷款,贷款额度不超过5万元,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其中持有《再就业优惠证》的女35岁、男40岁以上的自主创业或合伙经营人员,创业成功后可享受由就业再就业专项资金中支付的每人不超过2000元的一次性创业补助。高校毕业生毕业后两年内从事个体经营的,2年内享受免费劳动人事代理服务,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的,计算为退休费发放年限,可评定专业技术职务,被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录用后,可计算连续工龄。
(五)对县确定的“零就业家庭”中特别困难的就业群体人员,可通过参加政府提供的公益性就业岗位帮扶就业,主要从事卫生保洁、街道(社区)绿化美化、家政服务修理、治安联防、交通协管、机关工勤等岗位工作,帮扶单位3年内按规定享受社保补贴和每人每月300元的岗位补贴。其中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其社保补贴可延长到法定退休年龄。
(六)持《再就业优惠证》的下岗失业人员,可以申请自由职业、非全日制就业、临时就业、阶段性就业等多种形式的灵活就业,并享受以下待遇:“4050”人员及“三种家庭”人员(每户限一人),按本人实际缴纳的养老、医疗保险费金额的2/3标准享受社保补贴,并可享受每月100元的岗位补贴,其他人员可享受社保补贴,标准为不超过本人实际缴费金额的1/2。
(七)鼓励列入优惠政策范围人员通过各种形式实现县外就业,期间享受同类人员的一切待遇。县内有资质的劳务派遣机构,组织县外劳务输出并订立一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可按每人100—150元标准,申请劳务输出补贴。
三、优化工作环境,迅速掀起鼓励创业的热潮
各级、各部门要充分把握省市鼓励创业、促进就业的重要机遇,找准上级政策和乐亭实际的最佳结合点,全面优化我县的工作环境,在全县范围内迅速掀起创业的新高潮。
(一)不断优化政务、执法和市场环境。认真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大力推进“阳光政务”工程,建立健全各个环节和具体的工作制度。要进一步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办理效率,推行“一门受理、抄告相关、内部运作、限时结办”的并联式审批服务,公开透明,提供良好的政务环境。要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严禁以罚代管、以收代管,提供良好的执法环境。要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打击扰乱市场的不法行为,提供良好市场环境。
(二)积极培育创业主体。重点抓好五类人员创业,一是通过开展创业培训、就业培训、技能培训等各种方式,着力提高下岗失业人员的创业技能,扶持一批下岗失业人员实现再就业或自主创业。二是帮助各类企业采取资本运营、联合兼并、外资嫁接等多种手段,提高管理水平,壮大企业实力,实现二次创业。三是鼓励一批知识型人才创业。积极鼓励大中专毕业生自谋职业或自主创业,鼓励科技人才以技术科研成果入股民营企业。四是引导农民围绕农业产业化经营、农产品加工投资创业,扶持壮大农村经纪人队伍,引导农村经营大户向龙头企业发展。五是引导一批外出务工人员返乡创业。
(三)持续拓宽创业领域。各级、各部门要重点围绕三个方面,引导扶持企业、群众不断拓宽创业领域。一是围绕培育壮大我县主导产业拓宽创业领域。要鼓励引导创业主体重点发展与大型企业集团分工合理、相互促进、协调发展的配套产业,延伸产业链,加快特色产业群发展。要加强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的协作,支持建立一批科技型企业。二是围绕发展现代农业开辟创业领域。引导农民积极调整农业结构,全面发展多种经营,推进农业产业化,培育壮大龙头企业。三是围绕发展现代服务业探索创业领域,鼓励发展物流配送、电子商务等现代服务业。
(四)全面搭建创业平台。各级、各部门要坚持社会化、专业化、市场化的原则,充分整合利用社会资源,建立创业服务平台,努力为创业者提供全方位、多层次、低成本的专业化服务。要抓好园区建设平台,促进产业集群发展。要抓好金融支持服务平台,加强与银行和金融机构的联系,争取信贷规模,争取资金支持,拓宽融资渠道。要抓好创业辅助平台,有效整合利用职业教育和农村劳动力“阳光培训”等资源,深入开展创业辅导培训,提高人民群众的创业素质,提高创业成功率。
四、强化组织领导,保证良好的工作效果
(一)加强领导。鼓励创业、促进就业工作由县就业工作联席会议统一领导,各镇乡、县直有关单位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单位为成员。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日常工作。各乡镇、县直有关部门也要成立相应机构。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组织要充分发挥各自优势,积极参与鼓励创业、促进就业工作。
(二)明确责任。县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再就业优惠证》、《就业失业登记证》的发放与管理,并与县财政部门共同做好社保、岗位补贴的兑现审批工作;与县人行、信用联社共同做好小额担保贷款工作;与有关部门(单位)共同做好培训工作。县发改局、工促局重点做好中小企业立项审批以及资金扶持工作,同时要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企业用工的岗前培训工作。县民政部门负责办理《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并在有关部门配合下做好相关就业工作。各镇乡及相关村委会负责失地农民认定证明并在相关部门配合下做好培训、就业工作。县工商、国税、地税、市场服务中心、环保、卫生、技术监督等部门负责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税费减免、场地安排、创业指导等工作。县教育、科技、农业、建设等部门重点负责搞好技能培训工作。街道(居委会)、各镇乡(劳动保障服务站)负责下岗失业人员灵活就业协议签订、灵活就业人员社保补贴、岗位补贴报销工作。工会、共青团、妇联、工商联等部门重点做好特困(困难)人员“两节”送温暖救助、帮扶工作。县财政部门重点做好就业资金筹集与管理使用工作,按规定筹集县配套资金,积极从省市争取更多的就业再就业资金,用于支持全县就业工作,并负责做好资金的安全使用、监督管理。
(三)扎实推进。各级、各部门对鼓励创业、促进就业工作要统筹安排,周密部署,本着科学发展、合力推动、多业并举、利于就业的原则,制定方案,明确任务,精心组织,逐步深入。同时,要注意用好省市有关部门关于鼓励创业、支持就业的有关政策措施及配套办法,互相衔接,争取支持。
(四)严格考核。县委、县政府将对鼓励创业、促进就业工作目标完成情况进行严格考核,奖优罚劣。
二○○七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